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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不只是另一次捐款——而是一种人道行为。
English title: 61st Sess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 - Statement by the President of the ICRC
16-03-2005  正式声明  作者 雅各布•克伦贝格尔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第61届会议——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主席的发言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主席雅各布•克伦贝格尔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第61届会议上发表讲话,他重点强调了对被剥夺自由者的保护。

主席先生、人权事务高级专员、诸位尊敬的委员、女士们、先生们:

为满足那些遭受武装冲突或其他暴力局势后果影响的人们的需要,我们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警醒,并给他们以最大限度的照顾。正是为了铭记受武装冲突局势影响的众多的人们,我今天想与你们谈谈对这些人的保护问题。正如你们所知,在武装冲突局势下提供保护是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核心职责。

国际人道法要求,武装冲突的各方均应保护所有未积极参加或已不再积极参加敌对行动或暴力行动的人们——平民、伤员和被关押人员。今天我的讲话主要针对保护最后这一类人——被剥夺自由之人——的职责。但是,我们也必须时刻提醒我们自己关注数以十万计甚至是数以百万计的受武装冲突或国内暴力影响的平民的遭遇,他们经常遭受不分皂白的攻击、强制搬迁、性暴力和劫掠的侵害,他们常常不能获得他们有权享有的那些基本保护。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探视被关押人员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这些探视活动并不仅限于某些特定地点。事实上,在2004年,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代表对被监禁在大约80个国家中的2435个拘押场所的571503名被关押人员进行了探视。

去年,我谈到了国际人道法与国际人权法的互补关系,而且还谈到了二者都受以下这个原则的指导:依其作为人的本性,个人有权受到保护而不受虐待。今天,我想谈谈这两个法律部门是如何在武装冲突或其他暴力局势下保护被剥夺自由之人的。

每年,都有许多人受到武装冲突和其他暴力局势的影响,通常,那些被剥夺自由之人最有可能遭到身体或精神的虐待或最终下落不明,而且他们对食物、水和医疗等的基本需求经常不能得到充分满足。

毫无疑问,各国有权根据各种理由(包括基于安全的理由)对人们进行监禁。但是,与这项权利相伴随的是人道地对待被剥夺自由者的义务——国际人道法和人权法都规定了此项义务。这些法律都承认,需要在一国合法的安全利益和尊重被剥夺自由者的权利的需求之间寻求平衡。

那么,这些法律规定了哪些内容呢?

为确保被关押人员获得人道的待遇,需要强调以下三个重要的因素:禁止酷刑及其他形式的虐待;确保提供可令人接受的监禁条件的义务;遵守程序性保障措施的义务。下面我将一一讨论这三个因素。

酷刑及其他形式的虐待是绝对被禁止的。无论是国际人道法还是人权法,都禁止在任何时候实施酷刑和其他形式残忍的、不人道的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无论是肉体的惩罚还是精神的惩罚)。《日内瓦公约》和国际人权法还禁止实施肉体和精神的强制、胁迫措施、羞辱、残忍行为、强暴猥亵以及强迫卖淫和强奸等性暴力。

监禁当局应遵守这些禁止酷刑和其他形式虐待的法律规定。这不仅是因为,此类行为在国际法上(而且在大多数国家的国内法上)是不法的,而且还是因为,此类行为严重地违反了人道的基本原则,以至于根本无法对它进行道德上的辩护。即便是对它最低限度的接受,都有可能导致此类行为的大量滋生。

根据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经验并从一个政策的角度来看,虐待行为经常会造成被关押人员所属社会群体的进一步分化,并因此埋下暴力和对抗的种子。当冲突一方实施虐待行为时,对方很可能以此为借口实施同样的行为。这样就会导致虐待行为更大范围地发生。由于存在酷刑和其他形式虐待蔓延滋生的威胁以及此禁止性规范受到侵蚀的威胁,实施此类行为的任何借口都是不成立的。保护被关押人员免受虐待的进一步措施是确立了各国必须遵守非强迫遣返(non-refoulement)原则的义务——该原则的意思是:如果将某人转移到某个地方将使其承担遭受虐待的风险,那么就不得将其转移到那个地方。

各国还应采取国内立法措施,以确保达到以下目标:禁止虐待行为;在诉讼程序中不得将通过实施虐待行为而获取的信息作为证据;实施虐待行为之人应受到惩罚;虐待行为的受害者应得到帮助和赔偿。另外,还有必要让民政和军队的执法人员接受适当的培训并获取适当的资源,以确保符合有关人道对待和尊重被关押人员的法律要求。

各国还应采取措施,确保那些被剥夺自由之人不会下落不明,也就是说要确保他们不会成为失踪人员。为此,对所有被剥夺自由之人都应进行登记,应将他们关押在获得正式认可的监禁场所,并由上级机构或司法机构对监禁情况进行监督。各国政府还应该允许被关押人员保持其与其家人间的正常联络。

被关押人员所获得的监禁条件可能会决定其是否获得人道的待遇。被剥夺自由之人应享有充分的监禁条件,包括充足的食物、充足的饮用水、可接受的卫生条件、正常地获得高品质的医疗以及有充足的放风时间。世界上许多地方的监禁条件差得令人无法接受,有些甚至会威胁生命。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注意到,近些年来,这方面的情况有所恶化。责任当局可能缺乏相应的财力或政治意愿来确保提供令人满意的监禁条件。各国政府应紧急对这个严重的问题采取对策,同时,国际社会、发展组织以及金融机构应向它们提供充分的支持。

有一些被关押人员具有特殊的需求,特别容易受到虐待,因此也需要获得特别的关照。各国应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被关押的妇女受到保护,不受强奸、强迫卖淫和其他性暴力行为的威胁。处于监禁中的怀孕妇女以及随同被监禁母亲的儿童应获得特别的照顾,以满足其营养和医疗方面的需要。另外,还需要满足青少年和其他一些弱势群体(如少数民族成员、老人、体弱多病者等)的特殊需求。

各国还应确保,一切被关押人员,无论其是受到犯罪的指控还是被拘留,都有权享有相应的程序性保障措施的保护。对被剥夺自由之人的程序性保障措施包括:有权被告知其被关押的原因;有权要求一个独立的和公正的机构对其监禁的合法性做出审查。另外,所有形式的监禁都应纳入到法律的规范框架之内。确保一个法律规范框架的实施并遵守程序性保障措施,这对于避免失踪、任意关押和虐待是非常有必要的。

以上我强调的几个方面的要求——禁止虐待、提供令人满意的监禁条件以及遵守程序性保障措施——有助于确保一切被剥夺自由之人都能获得人道的待遇。

我们总是能听到有人宣称,并不值得给某些人以人道的待遇,因为这些人涉嫌实施了令人可怕的行为,或者已因为实施这样的行为而被定罪。我们应该坚决拒绝这样的想法。人道待遇并不排除对被控实施了犯罪行为之人进行起诉和惩罚。凡是国际人道法适用的场合,它都要求对违反它的行为人进行起诉。然而,作为人类的一份子,每个人都享有一些权利——这些权利已被国际社会确立在国际法中,并且也在各国的国内法中得到了承认。否认被剥夺自由者享有人道待遇的权利,将使其承担不受法律保护的风险。而这是无法让人接受的。不能让任何人处在法律保护之外,这是法治背后的基本原则。

下面我将简要地介绍一下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武装冲突或其他暴力局势下为保护被剥夺自由者而发挥的作用。但在做此项介绍之前,有必要指出,有许多国家并不接受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关于探视这些被剥夺自由者的提议。它们有各种拒绝的理由,包括认为相关国家在法律上并不负有义务接受这样的探视。在当今世界上的许多地方,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仍无法发挥其保护被剥夺自由者的作用。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探视活动旨在帮助各国当局履行义务,并应对刚才我提到的那些挑战。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对被关押人员进行探视,以便评估关押条件和他们的待遇,并在必要时向有关当局提出改进建议。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还有可能对有关当局提供协助,帮助它们实现其建议中所要达到的目标,这样的协助包括向被关押人员提供直接援助、对监狱和执法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对影响被关押者待遇的规章或立法的草案发表评论。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希望与各监禁当局建立起建议性的对话关系,以便对其所观察到的问题展开讨论,并提出建议。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保密的基础上进行上述活动。对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而言,要想探视被剥夺自由者并创造出一种能够与有关当局进行开诚布公的讨论的气氛,坚持保密性是十分重要的。在某些极端的情况下,当人道局势相当严峻而其他渠道都已行不通的时候,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有可能会将其关注的某些问题公诸于众。但是,就像刚才所提到的那样,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仍然坚持将保密性作为一种工作方法,它无意改变其在这方面的实践。

对致力于确保国际法得到遵守的各国和国际的机构和组织所从事的重要工作而言,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监禁场所开展的工作与它们具有互补性。在过去的这些年中,国际社会在支持对个人的人道和尊严予以尊重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这反映在了一些法律和原则之中。在这个发言的最后,我敦促各国继续坚持维护这些法律和原则。

主席先生,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将继续致力于促进这些基本规则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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