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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不只是另一次捐款——而是一种人道行为。
English title: What are the essential rules of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
5KZFJU
31-10-2002    
什么是国际人道法的基本规则?
节选自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出版物《国际人道法问答》

冲突各方在任何时候均应将平民居民与战斗员加以区分,从而避免平民居民和平民财产受到伤害。无论是平民居民作为整体还是平民个人均不应受到攻击。攻击只应针对军事目标。所有未直接参与或不再参与战斗的人,其生命及其身心完整均有权受到尊重。在任何情况下,此类人均应受到保护和人道对待,且不加以任何不利区别。禁止杀害或伤害已投降或不再参与战斗的敌人。

无论是冲突各方还是其武装部队成员都没有无限选择作战方法与手段的权利。禁止使用可能会造成不必要损失或过度伤害的武器或作战方法。

冲突各方须对其控制下的伤者和病者予以收集和照顾。禁止危害医务人员、医疗处、医务运输和医疗设备。白底红十字或红新月是特殊标志,它表示此类人员与物体必须受到尊重。

在敌方控制下的被俘战斗员和平民,其生命、尊严、个人权利以及他们的政治、宗教和其它信仰均应受到尊重。必须保护他们, 免受一切暴力与报复行为的伤害。他们有权与家人通信并获得援助。他们须享有基本的司法保证。

这些由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拟定的规则,概括了国际人道法的精髓。这些规则并不具有法律文件的权威,也绝无企图取代现行条约。起草它们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国际人道法的传播。

人道法的基本原则

像格劳秀斯一样,法学家和哲学家早在 1864 年第一个《日内瓦公约》获得通过与发展之前,便对冲突法规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18世纪,让-雅克•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做出了 重要贡献,他阐述了以下有关国家间战争发展的原则:
“战争决不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是一种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战争中的个人只是偶然成为敌人;他们参战的身份不是普通人,甚至不是公民,而是士兵……由于战争的目的是摧毁敌国,因此杀害敌国的保卫者(只要他们持有武器)是合理的;但是,一旦他们放下武器投降,他们便不再是敌人或代表敌方,而又成为了普通的人,要伤害他们的性命就不再合法。

1899 年,费奥多尔•马顿斯(Fyodor Martens)对人道法未涉及到的情形制定了下列原则:“……平民和战斗员仍受来源于既定习惯、人道原则和公众良心要求的国际法原则的保护和支配。”

上述原则(即马顿斯条款)在纳入1977 年《第一附加议定书》第1条第2款时,就已被视为了习惯法的一个标准部分。

当卢梭和马顿斯确立了人道原则之时,《圣彼得堡宣言》的起草者(参见问题4)则通过明示与暗示的方式,系统地阐释了区分原则、军事必要原则以及防止不必要痛苦的原则。

“考虑到:……各国在战争中应尽力实现的唯一合法目标是削弱敌人的军事力量;
为了这一目标,应满足于使最大限度数量的敌人失去 战斗力;
由于武器的使用无益地加剧失去战斗力的人的痛苦或 使其死亡不可避免,将会超越这一目标。”

1977年的《附加议定书》重申并详述了这些原则,特别是区分原则:“冲突各方无论何时均应在平民居民与战斗员之间和在民用物体与军事目标之间加以区别,因此,冲突一方的军事行动仅应以军事目 标为对象。”(《第一附加议定书》第48条;另见《第二附加议定书》第13条)。

最后,更为重要的比例性原则努力在两种分歧的利益之间寻求平衡。当权利或禁止都非绝对之时,一种利益是出于军事需要的考虑,而另一种则出于人道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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