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0-2002 人道法向武装冲突受害者提供什么物质援助? 节选自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出版物《国际人道法问答》 《日内瓦公约》缔约国承认武装冲突受难者有获得生存必需品的权利。此项权利在1977年通过的《附加议定书》中得到进 一步发展。
《第一附加议定书》(第69、70条)巩固了1949年所通过的主体规则。例如,一国在战时必须依照有关各方达成的协议,接受在本国内为其平民居民开展的公正无歧视的人道救援计划。如果这些条件都符合,该国便不应拒绝接受救援计划,此救援计划不应被视为对武装冲突的干预或敌对行动。 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第二附加议定书》(第18条)规定若平民居民因缺乏生存必需品而遭受过度匮乏之苦,在得到交战各方的同意后,必须采取人道、公正、不加任何不利区别的救援行动。目前普遍认为国家必须批准这类单纯为人道的救援行动。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与援助权利 在任何情况下,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皆有向冲突各方尤其是冲突受难者提供服务的主动权。它所提供的救助(救援或其它活动)都不构成对国家内政的干预,这点国际人道法已有明确阐述。 国际人道法与“因人道原因干涉的权利” 由于所谓“干涉的权利或是义务”等于是在借人道理由为武装干涉辩解,这就脱离了国际人道法的范畴,而是关系到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的合法性的规则,即诉诸战争权。 如果发生了因人道理由进行的武装干涉,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职责,确保参与干涉人员遵守国际人道法规则,同时必须致力于救助武装冲突受难者。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既不赞成也不反对“干涉权”。根据它的经验,这是个政治问题,一旦卷入便难免会破坏其人道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