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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不只是另一次捐款——而是一种人道行为。
English title: How are war criminals prosecuted under humanitarian law?
5KZMNU
31-10-2002    
根据人道法,如何对战犯予以追诉?
节选自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出版物《国际人道法问答》

在成为《日内瓦公约》缔约国后,各国有责任颁布立法,处罚犯有严重违反公约行为的人。各国还有义务在本国法庭起诉任 何涉嫌有严重违反公约行为的人,或把他们送往别国受审。换句话说,犯有严重违反公约行为的人,即战争罪犯,无论何时何地,都应受到起诉,各国也有责任确保此事得以顺利执行。

一般来说,一国刑法只适用于其境内或本国人所犯之罪行。国际人道法却更进一步要求各国搜捕并处罚任何犯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人员,不管他的国籍或犯罪的地点。通用司法管辖权的原则对保证有效制裁严重违法行为不可或缺。

这类处罚可由各国的国家法庭或国际权力机关提出。联合国安理会先后于1993年及1994年为前南斯拉夫及卢旺达成立国际刑事法院,审判那些被控在上述国家冲突期间犯有战争罪行的人员。

为什么人道法规则常不被遵守而违规行为又常不受惩罚?

对这个问题人们有各种不同的回答。有人认为对国际人道法认识上的欠缺是罪魁祸首,也有人认为这是战争的本质使然,还有人认为由于目前国际社会的构架,国际法律(包括国际人道法在内)欠缺一个权威的机构负责实施制裁。正因如此,不论在武装冲突时期或和平时期,也不管在生效的是国家还是国际司法权,依然有违法和犯罪的情况出现。

但如果在这些违法和犯罪的行为面前放弃和让步,或终止所有为争取国际人道法获得更大尊重而作的努力,则更显得声誉尽失。在建立起更有效的制裁系统前,应毫不留情地谴责这类违法行为,并采取行动预防及处罚它们。因此对战争罪的刑事惩罚必须被视为在国家或国际层面执行国际人道法的一种手段。

最后,应提及国际社会创立的永久性国际刑事法院。法院可审理战争罪、反人类罪和种族灭绝罪。

什么是战争罪?

战争罪系指在国际性武装冲突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有几类法律文件对战争罪作出了定义,它们包括:《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规约》(该军事法庭于二次大战后建于纽伦堡)、《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国际刑事法院审判前南斯拉夫和卢旺达战犯规约和案例、《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等。各国的法律和案例也规定了战争罪的定义。需注意的重要一点是,仅仅一项行为也可能构成战争罪。

下列行为属于战争罪:

  • 故意杀害受保护人员(受伤或生病的战斗员、战俘、平民等);
  • 对受保护人员实施酷刑或不人道待遇;
  • 蓄意对受保护人员的身心健康造成巨大的痛苦或严重的伤害;
  • 攻击平民居民;
  • 非法驱逐或转移;
  • 使用被禁止的武器或作战方法;
  • 滥用被用作保护用途的红十字或红新月标志或其它保护符号;
  • 背信弃义地杀伤敌对国家或军队的人员;
  • 掠夺公众或私人财产。

应当注意的是,专为审判前南斯拉夫战犯设立的国际刑事法庭依据国际习惯法,承认战争罪也包括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严重违法行为。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和审判卢旺达战争犯罪国际法庭规约也将国内武装冲突中严重违法行为纳入了战争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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