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性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参加和平行动的军队成员在与冲突一方发生武装对抗时,必须尊重国际人道法。在冲突局势不变的情况下,如果此类人员未参与武装行动,应被视为平民。
国际人道法适用于每一个履行国际义务派出军队的国家的任何一支部队。该国必须确保其维和部队熟悉人道法条款。
国际人道法同样适用于联合国维和部队,在1999年8月6日为纪念1949年《日内瓦公约》通过50周年时,联合国秘书长签署公报重申了这一原则。
该公报以“联合国部队应遵守国际人道法” 为标题,列举了国际人道法的基本原则和条款。这些原则是联合国部队在强制行动中作为战斗员或在维和行动中自卫情况下最起码要遵守的,且在交战期间和战斗结束之前一直适用。
联合国部队有责任尊重这些基本原则和条款,此职责已在联合国与其维和部队驻扎国之间近期签署的协议中明确载入。
区别及定义
维和行动的目的在于确保对停火和边界的尊重,并缔结撤军协议。过去数年间,行动的范围扩展至诸如监督选举、发放人道救济物资及对国内和平进程的援助。只有在正当防卫的情况下才能授权使用武力。此类行动须经冲突各方同意才能执行。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规定,强制和平行动必须在有关国家的邀请下或得到联合国安理会授权时,由联合国部队或由国家及国家集团或地区组织开展。这些部队被赋予战斗使命,并被授权使用压制手段来执行任务。这些行动无须征得冲突各方同意。近年来这两类行动之间的区别愈显模糊,还开始使用“支持和平行动”一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