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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不只是另一次捐款——而是一种人道行为。
English title: ICRC reactions to the Schlesinger Panel Report
8-09-2004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对施莱辛格小组报告的回应
《关于国防部拘押行动的施莱辛格小组报告》是一份重要的文件,而且,在尴尬的处境面前,它也是(美国国防部)进行自我审查的一个受欢迎的举动。该报告通过指明违法事实、确定责任和提供旨在避免类似行为发生的建议,得出了富有价值的教训。但同时,在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所采取的法律立场和它所扮演的角色,以及武装冲突法方面,该小组报告中包含了一些不准确的论断、结论和建议。对此,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做出如下回应。

一、关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角色

1.第87页:“在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看来,将被关押者归入‘不法的战斗人员’将剥夺他们的某些人权。它认为,在有关被关押的原因以及获释的条件等方面的信息缺乏是被关押者精神压力的主要来源”。

在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呼吁改善拘押条件和待遇与关于国际人道法和被关押者地位的争论之间的关联性问题上,该报告做出了错误的表述。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被关押者的心理状况与他们在法律上的地位——即对人员进行关押的法律基础——之间所建立起的关联,是以它数十年来在有很大差异且急剧变化的各种环境下对监禁地点的探视经验为基础的。然而,在不同关押地点能够发现的一个共同点是,只有在确定并且坚持一个清晰界定的法律框架的前提下,才能有效地防止专横和虐待。

2.“对于可能发生的虐待事件,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应该起到早期的预警作用”。

这是正确的,但是,问题并不像初看起来那么简单。国际社会已给了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一个积极的授权,使它能够监督各国遵守国际人道法的情况。但这绝不是一个容易扮演的角色,特别是在探监方面。对于受到监督审查的当局机构而言,这个角色绝不是一个令人愉快的角色。然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却极其严肃地对待这样一个角色。

正因为如此,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才广泛地对监禁条件和被关押者待遇进行记录,并明确地就其观察结果向有关当局做出报告并提出建议。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相信应与有关当局建立起信任与对话关系,并根据确定的原则与程序开展工作。保密性工作方针被认为是这种方法的必要组成成分。

作为回报,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期望看到具体的成果。在一个指挥链条的各个层次上,红十字国际委员会都期望能收到对它所提出的关注点的回应——无论是以口头,还是以书面形式——并且期望能够看到它所探视的关押场所发生具体的变化。如果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认为,尽管它做出了报告,但是它的建议一再地未被加以考虑,并且拘押条件和待遇未能改善,那么,它保留——作为最后手段——将有关当局违反相关法律规范的事实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关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法律立场

1.第85页:“如果我们遵照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解释,那么将会不允许进行讯问”。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从未明确说过或暗示过,无论被关押者是什么身份或者是否缺乏《日内瓦公约》所认可的身份,都一律禁止对任何被关押者进行讯问。一直以来,红十字国际委员会都承认各国采取措施以满足自己的安全需要的权利。对美国所拥有的为追求安全利益而进行情报收集和讯问的权利,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从未表示过怀疑。无论是《日内瓦公约》,还是习惯人道法,都不禁止情报收集和讯问。然而,《日内瓦公约》和习惯人道法的确要求,被关押者应受到人道的待遇,他们作为人的尊严必须受到保护。更准确地讲,《日内瓦公约》、习惯国际法和《禁止酷刑公约》都禁止使用酷刑,并且禁止其他任何形式的残忍的、不人道的和有辱人格的待遇。这种绝对的禁止还体现在其他国际法律文件和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之中。

2.第86页:“这(指美国遵守《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所规定的有关拘押的法律标准)”将导致这样一种结果:尽管恐怖份子并不穿军服,而且也无法通过其他办法将其识别为战斗人员,但是,却需要给他们与战俘相同的、为1949年《日内瓦公约》所要求的法律保护。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所援引的《第一附加议定书》的规范是第75条有关“基本保障”的规定。美国已经明确地将这些规范作为具有约束力的习惯国际法予以了承认[参见,“美国在有关1977年所制定的1949年《日内瓦公约》的《附加议定书》的习惯国际法方面的立场”, Michael J. Matheson, 2 Am.U.J.Int'l L.& Pol.' Y 419-31 (1987)]。

3.第86-87页:“(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辩称,《日内瓦第三公约》和《日内瓦第四公约》……只承认两个类别的被关押者:(1)受到犯罪指控并应受审判的平民被关押者;(2)在战争结束后应该获释的敌方战斗人员”。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并未做出这样的论断。它对这个问题的理解纯粹是根据各公约本身做出的。

(1)平民,如果他们制造了对安全的一种严重威胁,那么在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确实能够在未受到犯罪指控的情况下对他们进行拘禁。每隔半年,必须对他们的监禁进行一次审查,但是,只要战争在继续进行,而且他们继续对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那么就可以延长对他们的监禁。在战争结束后,除非他们被起诉或正在服刑,必须将他们立即释放。

(2)所有的敌方战斗人员,无论他们是否符合战俘身份,或是否有资格享有《日内瓦第三公约》下的保护,或是否属于《日内瓦第四公约》或《第一附加议定书》第75条的习惯法规定所保护的对象,只要是被提起了诉讼或者是在服刑,都可以在冲突结束后继续受到关押。

4.第87页:“如果一些被关押者不符合(在《日内瓦公约》下)受特别保护身份的特定要求,那么,明显地应存在一个缺乏此类特别保护的被关押者的类别。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不承认这样一种‘不受特别保护的战斗人员’的类别,并认为这不符合该组织对《日内瓦公约》的解释”。

尽管施莱辛格小组承认了有关保护平民的《日内瓦第四公约》的存在,但是,它认为,如果一个人不符合《日内瓦第三公约》所规定的战俘身份,那么他就一定被排除在整个日内瓦公约的保护之外。这种看法未能承认这样一个事实:如果这些人符合了《日内瓦第四公约》第4条所规定的国籍标准,那么他们应有权获得该公约的保护。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拒绝接受这样一种观念,即某些人处在武装冲突法律框架之外,相反,它认为,他们实际上均受《日内瓦第三公约》或《日内瓦第四公约》或者《第一附加议定书》第75条的习惯法规定的保护。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这一立场与《日内瓦第三公约》和《日内瓦第四公约》的清晰表述是相符的,而且它也与美国对《第一附加议定书》第75条规定的习惯法属性的立场是相一致的。
三、有关武装冲突法

1.第81页:“本小组采取这样一种立场:这些恐怖分子不属于受《日内瓦第三公约》保护的战斗人员。而且,本小组还接受这样的结论:《日内瓦第四公约》以及国内刑法的规定不够强大和充分,它们不足以为对被俘恐怖分子采取恰当的拘禁手段提供基础”。

(1)《日内瓦第三公约》和美国的《陆军规则》的相关规定都要求,由一个“有管辖权的法庭”准确地进行身份认定,以便决定在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一个实施了战斗行动且已落入敌手的人是否符合战俘身份的标准。因此,在根据《日内瓦第三公约》所规定的程序对某人进行身份认定之前,不得做出该人不受该公约保护的结论。关于这一问题,也可参见前文第二大点第4小点的解释。

(2)对于以下这种暗示,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表示关注——《日内瓦第四公约》可以被忽略,因为它“不足够强大”。《日内瓦第四公约》明确承认,在某些特定情形,该公约所涉及的人员可以被剥夺自由。这些人可以因为安全原因被监禁,并且只要这种紧急的原因仍然存在,就可以对他们继续监禁。他们可以被提起刑事诉讼、被审判、被定罪,并且被判刑(而且刑期可以超出战争结束之时,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可以判处死刑)。他们应该因战争犯罪,也就是说因严重违反战争法和战争惯例的行为,而受到起诉。他们也可以因不法参与敌对行动(他们因此被称为“不法的战斗人员”,尽管这个用语并未被国际人道法所使用)而受到起诉,但是,这种起诉并不代表要将他们排除在《日内瓦第四公约》的保护之外。《日内瓦第四公约》不包含任何禁止讯问的规定。进一步说,施莱辛格小组关于《日内瓦第四公约》可以由各个缔约国排除适用(因为它不“足够强大”)的暗示是一种危险的说法。如果接受这种看法,那么这将意味着创造出一种例外,而这种例外将损害法律的所有人道保护。

2.第82页:“依逻辑,应该存在一种人,他们不符合特定条件的要求,并因此被排除在敌方战俘身份的保护之外。尽管在战争法的相关公约中并没有确立这样一个类型,但是,‘不法战斗人员’或‘不受特别保护的战斗人员’的概念应该是战争法的一部分”。

这种论断强化了这样一种观点,即,凡是不符合《日内瓦第三公约》所规定的战俘身份要求的人,都应归入一个不受《日内瓦公约》保护的类型中。然而,《日内瓦第四公约》第4条对那些“发现自己……落入冲突一方之手的”人提供了受保护的身份,除非他们未能符合某些国籍标准的要求,或者属于其他《日内瓦公约》所保护的对象。对于那些不受其他《日内瓦公约》的保护,且不符合为纳入《日内瓦第四公约》所要求的国籍标准的被关押者而言,他们的确“在战争法公约上具有一个标签”。这个标签就是“平民”或“受《日内瓦第四公约》保护之人”——即便他们明确地具有实施危害监禁国安全的敌对行为的嫌疑,或者是所谓“不法的战斗人员”。 不符合国籍标准的人仍然受到《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第75条的保护。该条文构成了习惯国际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四、关于建议

1.美国需要重新界定它对习惯国际人道法和条约国际人道法的立场,以便适应21世纪的武装冲突的特点。为此,美国应该强调相互性标准……。本小组认为,如同美国国防部一样,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也应该根据新的现实作出自我调整。这种新的现实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对《日内瓦公约》做出解释时所依据的当时西欧的状况已经有了极大的不同(建议9和10)。

人道法的目标和原则具有普适性。140多年来,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一直在开展行动,今天它的工作扩展到了这个世界的每一个角落。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对人道法的观点严格地奠基于这种传统。《日内瓦公约》将这些原则变为成文的法律规定,而且,在世界上,这些公约已经成为被最多国家批准的国际条约。尽管如此,今天的武装冲突毫无疑问地与制定1949年《日内瓦公约》时的武装冲突有了显著的不同,而且,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不断地发起或参与有关《日内瓦公约》在当今的武装冲突形式下如何能够得到最好地实施的讨论。

然而,并不应该轻易地做出决定,单方面背离这些在全球已被广为接受的标准。直到今日,没有什么证据表明,对现行法的忠实适用会构成对违反这些法律的违法者进行责任追究的障碍。

而且,相互性标准对于诸如禁止虐待行为这样的基本保障措施并不适用,否则,它将不仅会摧毁法律的原则,而且也将摧毁作为法律基础的人类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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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防部网站上的《关于美国国防部拘押行动的施莱辛格小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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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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