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2006 第三附加议定书 下载PDF格式的第三议定书全文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公约 关于采纳一个新增特殊标志的 附加议定书 (第三议定书) 日内瓦
2005年12月8日 序 文
缔约各方, 第一条 本议定书的尊重和适用范围 一、缔约各方承诺,在一切情况下都尊重本议定书并保证本议定书被尊重。 二、本议定书重申并补充l949年8月12日四个日内瓦公约(以下称日内瓦公约)及其可适用的1977年6月8日两个附加议定书(以下称1977年附加议定书)关于特殊标志,即红十字、红新月、红狮与太阳的条款,并在这些条款规定的相同情形中适用。 第二条 特殊标志
一、本议定书认可除日内瓦公约特殊标志外,新增一个特殊标志,其目的与己有标志相同。各特殊标志具有平等地位。 第三条 第三议定书标志的识别性使用
一、那些决定使用第三议定书标志的缔约各方的国家红会在依照各自国家的法律使用第三议定书标志时,可以识别为目的选择嵌入: 第四条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和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和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及其正式授权的人员,可在特殊情况下为方便其工作使用本议定书第二条所述的特殊标志。 第五条 联合国主导的使命
参加联合国主导的行动的医疗服务和宗教人员在参与国的同意下可使用第一条和第二条中所述的一种特殊标志。 第六条 防止和取缔滥用
一、日内瓦公约及其可适用的1977年附加议定书关于防止和取缔滥用特殊标志的条款同样适用于第三议定书标志。特别是缔约各方应采取必要措施,随时防止和取缔对第一条和第二条所述的各特殊标志及其名称的任何滥用,包括背信弃义地使用和任何构成对其模仿的标志或名称的使用。 第七条 传播
缔约各方承诺,在平时及在武装冲突时,尽可能广泛地在其国内传播本议定书,特别是将学习本议定书纳入其军事培训计划,并鼓励平民居民学习本议定书,以使本文件被武装力量和平民居民所周知。 第八条 签署
本议定书将于其被通过之日起开放供日内瓦公约各缔约方签署,并在十二个月的期限内仍开放供签署。 第九条 批准
本议定书应尽速批准。批准书应交存日内瓦公约及l977年附加议定书的保存者瑞士联邦委员会。 第十条 加入
本议定书应开放供所有未签署本议定书的日内瓦公约各缔约方加入。加入书应交存保存者。 第十一条 生效
一、本议定书应于两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后六个月生效。 第十二条 本议定书生效时的条约关系
一、当日内瓦公约各缔约方亦为本议定书缔约各方时,经本议定书补充的各公约应予适用。 第十三条 修正
一、缔约任何一方均可对本议定书提出修正案。任何已提出的修正案的文本应送交保存者,由保存者与缔约各方、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和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磋商后,决定应否召开会议,以审议所提出的修正案。 第十四条 退约
一、如果缔约一方退出本议定书,退约于收到退约书一年后方发生效力。如果这一年期满时,提出退约该方正处于武装冲突或占领状态,退约在武装冲突或占领结束前不应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 通知
保存者应将下列各项通知缔约各方以及日内瓦公约缔约各方,不论其是否是本议定书的签字国: 第十六条 登记
一、本议定书生效后,应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由保存者送交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和公布。 第十七条 作准文本
本议定书正本,其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文本同样作准,应交存保存者,保存者应将其经认证无误的副本分送日内瓦公约缔约各方。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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