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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glish title: Tenth anniversary of the mine ban Convention - from mines to cluster muni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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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2007  正式声明  
《禁雷公约》通过十周年——从地雷到集束弹药
动员各国禁止战后仍造成杀伤的武器。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武器部主任彼德•赫比(Peter Herby)于2007年9月18日在奥斯陆的演讲稿

十年前在奥斯陆举行的有关《禁雷公约》的谈判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效。近一百多个国家无例外、无保留且豪无漏洞地通过了这一公约。这是历史上首次禁止某一类几乎世界上所有国家都广泛使用的武器。禁止该武器并非由于它已经过时,而是由于它在世界范围内给平民造成的可怕影响。

  • 回顾过去,我想,现在可以说我们所取得的成就远远超越了杀伤人员地雷领域。禁雷公约的通过也催生出一种根植于“公众意识”之中的新的“软规范”。这种意识也正逐渐通过禁雷公约、2003年《战争遗留爆炸物议定书》以及正在酝酿中的2008年集束弹药公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这一规范阐明在战后仍造成杀伤的武器是令人憎恶和无法接受的。它还认为平民在当今的冲突中已经付出了惨烈的代价,如果武器在战争结束数年或数十年后仍然造成平民丧生和伤残,实在是令人忍无可忍的行为。


  • 如果某种国内产品会持续且明显地带来有害的副作用,如重伤、死亡以及巨大的社会和经济损失,那么这种产品毫无疑问将会被迅速禁售并从市场上取缔。然而为什么几十年来人们却将在柬埔寨、阿富汗、安哥拉和中美洲“杀人雷区”布设杀伤人员地雷并任凭遗留物去其伤害那里的农民和孩子们视为“正常现象”? 为什么尽管人们知道很大一部分集束炸弹将留下致命的弹片,还要向平民居住的地方投掷数千万枚集束炸弹而把问题丢给他们自己去处理? 为什么大多数重大冲突结束之后被遗留下来的数千或者数十万吨的未爆炸武器问题却被推卸给别人?


  • 也许那是另一个时代的想法…比如冷战时期和冷战前期。谢天谢地这一时期结束了!然而,对于那些失去双腿却要抚养孩子的母亲、那些失去双手却要学手艺谋生的孩子以及由于田地荒芜而食不果腹的人们来说,这却并未结束,他们面临的将是终生的挣扎。


  • 当然,只有当禁雷公约得到普及,《战争遗留爆炸物议定书》的目标得以全部实现以及冷战时期遗留的集束弹药全部被清除之时,才能真正结束这一时期遗留下的问题。在过去的十年里,我们确实走过了一段漫长的道路。


  • 当我们联想到国际人道法的主要目的之一 —— 确保平民免受敌对行为的侵害,我们会清楚地认识到战后仍造成死伤的武器与这一宗旨是背道而驰的。无人能免受其害,而这些武器造成的人员伤亡却又与其所取得的军事利益不正比例。此外,这些武器不仅给使用者带来恶劣的影响,而且使其军事行动所预期的政治目标更加难以实现。


  • 自我们在奥斯陆通过禁雷公约十多年来,我认为恰当的说,现在这一规范已经形成,即:缔约国应尽其所能地避免使用在战后仍能造成死伤的武器并负责处理他们的战争遗留爆炸物。事实上,关于地雷问题,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一项历经十年的研究结果表明,标记、隔离雷区和排雷等针对平民的预防保护措施已成为习惯国际人道法的一部分,它对于卷入各类冲突的各方都具有约束力。


  • 但是工作还远未结束。履行这些规范,无论约束力强或不强的,并且防止它们效力减弱与当初制定规范是同样困难的,可能更加需要坚持。回顾十年来的工作,我们仍然面临许多前所未有的挑战,也许我可以举一些例子:


  • 禁雷公约 —— 我们将进入一个最具挑战的时期

    • 以恰当的方式管理始于2009年的排雷期限可以维护公约的公信度,并为在最终期限之前或是在一个现实的、计划周密的延长期限内完成排雷任务而施加最大压力;


    • 解决守约问题: 确保延长期内不允许实际“使用”杀伤人员地雷(如果无法清除)并且应对或最好能阻止主要地雷储藏国违反“不可延长销毁期限”规定的行为。

    如果我们继续关注所取得的成就,这些问题的解决就将停滞不前。我们必须在未来的6到12个月内解决这些问题,否则将会对公约造成持久的损害。


  • 战争遗留爆炸物 —— 目前,《战争遗留爆炸物议定书》只给我们提供了一个行动框架,但是我们所需要的是一种类似于禁雷公约那样宏伟而又系统的机制。


    • 我们需要战争遗留爆炸物议定书缔约国在11月份的第一届会议上就议定书的具体实施作出承诺。
    • 各缔约国需要建立机制以记录、保留和公布有关所使用过所有弹药的信息。
    • 该议定书必须成为解决现存战争遗留爆炸物的一个平台。

  • 集束炸弹——通过在国内终止集束弹药的使用来继续扩大声势以争取在2008年达成一个旨在禁止不精准和不可靠的集束弹药的强有力的公约,同时向那些尚未决定是否或者如何处理这一问题的大国施加最大压力。


  • 另外一种无法停止杀伤的武器是反车辆地雷。不幸的是,我们对反车辆地雷的使用缺乏适当的控制,在法律规范方面该领域是一大空白。《特定常规武器公约》的缔约国经过4年的争论始终无法就任何新约束条款达成一致,这是过去十年来我们在这一领域最大的失败。这也使我们在这一领域需全体一致才能通过新规定的做法蒙受质疑。所以,我敦促共同承诺颁布新限制条款的25个缔约国提交报告通告其为实施公约所采取的措施,以此作为在该领域继续施加压力的手段。


  • 资金——最后的也是最持久的挑战来自于为清除地雷和战争遗留爆炸物而募措资金。每一个新的冲突,尤其是那些倍受关注的冲突,都将导致短期的资金投入。但这通常都是短暂的,而对于那些不太引人注意甚至是被人忽略的冲突,清理行动的进展往往十分缓慢。甚至像在阿富汗开展的那种重要既定排雷计划每年都苦苦支撑着避免裁员。在拉丁美洲,最近某一年中接受美洲国家组织(OAS)培训的排雷工作人员在参加完培训后由于缺少开展实际工作所需的资金而被迫返回。

    尽管我们对过去十年来稳定的资金心存感谢,但是我们还是需要正确审视资金问题。尽管资金量还保持在原有的水平,但是实际冲突的数量却增加了,我们在全世界范围内可获得的资金总量还比不上一座大城市消防部门的开支或是制造一架战斗机所需要的花费。这意味着,当前许多地雷污染区的事故原本是可以预防的,可是由于缺乏排雷资金,事故最终还是发生了。所以在我们的预防性努力最终取得成效之前,在现在和可预见的将来我们还需要更多更持久的资金支持。

最后,我呼吁诸位都要把自己看成卫士,捍卫禁雷公约以及由它衍生的覆盖面更广的规范---“禁止战后仍造成杀伤的武器”。通过设计阶段的预防,对现存“问题武器”的销毁以及实现排雷来实现禁止。同时,全面禁止使用杀伤人员地雷以及不精准和不可靠的集束炸弹类武器。

2008年集束弹药公约通过后,届时我们将拥有一个广泛的标准框架,以确保在将来的冲突中不再使用致命性爆炸物,因为这些致命性爆炸物会在冲突结束后数年或数十年依然造成杀戮,这是任何士兵都不能被允许的行为。这些基于相同道德基础的规定可能体现在不同的法律文件中。如果我们忽视手中与地雷、集束炸弹或战争遗留爆炸物相关的任何一个问题或者任何一种法律机制,我们都将危及潜在受害者的安全。一个领域取得的成功很容易因另一个领域缺乏良好的势头而被抹煞。

如果我们在禁雷运动问题上基于大胆的设想,积极开展行动,那么我们希望再过十年之后,所有的国家的杀伤人员地雷都已清除,一个强有力的集束炸弹公约正在得到贯彻和实施,战争遗留爆炸物的威胁也可以通过预防措施而被消除或通过及时清除而迅速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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