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05-2007 情况介绍 《1949年日内瓦公约附加议定书》的情况介绍 ![]() 国际人道法的主要文件就是1949年8月12日保护战争受难者的《日内瓦公约》。这些条约保护伤者、病者、遇船难者、战俘和平民。然而,在一些重要领域,公约依然是空白,例如敌对行动和保护平民免受敌对行动的影响。为了弥补这些空白,1977年通过了两部议定书。 国际人道法是在战时适用的一系列规则,它保护那些没有或不再实际参加战斗的人,并对所选择的作战方法与手段加以限制。它适用于国际性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局势。国际人道法的主要法律文件是1949年8月12日关于保护战争受难者的《日内瓦公约》。这些得到了普遍接受的条约,对伤者、病者、遇船难者、战俘和落入敌方手中的平民提供保护。它还保护医疗服务、医务人员,医疗队和医疗设施,以及医务运输工具。然而,《日内瓦公约》在某些重要领域的规定却还留有空白,例如关于战斗员行为以及保护平民免受敌对行动影响等方面。为弥补这些缺陷,两个《议定书》于1977年获得通过。它们补充但并没有取代1949年《日内瓦公约》。这两个《议定书》是: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
《第一议定书》的目的是什么? 《第一议定书》适用于国际性武装冲突,对开展军事行动的方式予以限制。该条约中规定的义务并不会对军事行动指挥者施加无法容忍的负担,因为这些义务不会影响到每个缔约国以任何合法手段进行自卫的权利。 《第一议定书》包含了哪些新规定? (1) 禁止不分皂白的攻击以及针对以下人或物的攻击或报复:
(2) 将《日内瓦条约》中所给予的保护扩展至所有的平民与军事医务人员、医疗队以及医务运输工具(第8—31条); (3) 设定了搜寻失踪人员的义务(第33条); (4) 加强了有关救济平民居民的条款(第68—71条); (5) 保护民防组织的活动(第61—67条); (6) 详细规定缔约国为促进人道法实施所必须采取的措施(第80—91条)。 《第一议定书》第90条规定,应成立国际实况调查委员会,调查被指称严重破坏或其它严重违反《公约》和《第一议定书》的情况。《第一议定书》的所有缔约国都应承认该委员会的权限。 《第二议定书》的目的是什么? 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大部分冲突都是非国际性的。1949年四个《日内瓦公约》中,唯一可适用于此类冲突的条款是四公约之共同第3条。尽管该条为战时保护人类设定了基本的原则,但共同第3条仍不足以解决在国内冲突中产生的严重人道问题。 《第二议定书》包含了哪些新规定? 四个《日内瓦公约》之共同第3条并未规定哪些情况属于该条可予以适用的国内冲突,与此不同,《第二议定书》相当详细地规定了其自身适用的领域,但其中不包括诸如国内紧张局势和骚乱等低强度的冲突。 特别是,《第二议定书》: (1) 强调了所有为参加或不再参加敌对行动的人所享有的基本保证(第4条);
(5) 保护伤者、病者和遇船难者(第7条); (6) 保护宗教人员和所有的医务人员、医疗队和医务运输工具(第9—11条); (7) 将红十字与红新月标志的使用限于那些经正式授权的人员或物体。 为什么要遵守《附加议定书》? 1977年《第一议定书》和《第二议定书》对大多数国家,但并非所有国家,具有拘束力。它们能够得到普遍承认至关重要,因为这是所有冲突各方能够履行《议定书》所设义务必不可少的一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