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武装冲突法,文化财产应不受任何敌对行动(破坏、偷窃、征用、没收、报复行为等等)的伤害。除此之外,禁止将文化财产用于支持军事行动(《第一附加议定书》第53条 和《第二附加议定书》 第16条)。 1954年5月14日海牙公约的在武装冲突中保护文化财产的 第6条 规定文化财产上可以显示特殊标志。 1954年《海牙公约》 规定了一个详细的保护体系。 1954年 和 1999年 采用的两个议定书对此进行了补充。此公约的 第一条定义了文化财产在此公约中的含义。 另见: 国内实施: 保护文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