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RC/M. Naamani/ref. lb-n-00269-15
长久以来,许多条约中都包括国际人道法限制国家使用武器之自由的原则和规则。在1907年的海牙章程(即《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和最近的一般性法规汇编——1977年的两个《附加议定书》中可以找到最为相关的条款。
除了这些大致上适用于所有武器和作战方法的一般性规则之外,一些条约适用于具体武器,例如:作为1980年《关于常规武器的联合国公约》附件的四个议定书(特别规范了地雷、燃烧武器和致盲激光武器的使用)或1997年《禁止杀伤人员地雷的渥太华公约》。
法律基础《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
第35至60条
《日内瓦公约第二附加议定书》
第13至16条
1907年的
《海牙第四公约》
附属于1980年关于常规武器的联合国公约的
第一、
二、
三、
四
和
五
议定书
另见:
武器与国际人道法
向武装部队、警察和其它武器携带者推广人道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