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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和无限期拘禁

31-03-2005 文章, 红十字国际评论, 由 阿尔弗雷德•德萨亚斯

国际人权法不允许法律上存在真空。国际人权法适用于国家行使管辖权的任何地方,它不仅适用于和平时期,而且在武装冲突时期也能够作为对国际人道法的补充来适用。人身自由只有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被剥夺。即使一开始被合法拘禁,如果没有阶段性审查,也有可能会变为任意专横且与法律相违背。

     

阿尔弗雷德· 德·萨亚斯
哈佛大学法律博士、纽约律师协会成员,前人权委员会秘书、申诉委员会负责人,英国哥伦比亚大学和日内瓦高等国际关系学院法律访问教授。 

   
摘要 
  无限期拘禁违背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 条的规定。尽管该条约第4 条允许暂时克减,但它必需以“ 在社会紧急状态威胁到国家的生命”并且“ 克减的程度以紧急情势所严格需要者为限”。被剥夺人身自由的人有权得到及时的审判或释放,而且他们在任意拘禁的情况下有权获得赔偿。反恐战争和限制性的移民政策都不能成为无限期拘禁正当化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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