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送页面
  • 打印页面

武装冲突中国际人道法的基本规则

31-12-1988

本文是为传播国际人道法准备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取代国际协议的完整文本。节选自《1949年日内瓦公约及其1977年附加议定书的基本规则》。

  下列七项基本规则是《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基础。  

  1 .失去战斗能力的人,已退出战斗的人及未直接参与战斗的人,其生命及身心健全,均有权受到尊重。在任何情况下,他们都应受到不加任何不利区别的保护与人道对待。

  2 .禁止杀害或伤害投降或已退出战斗的敌人。

  3 .冲突各方集合在其控制下的伤者和病者,加以照顾。保护对象还应涵盖医务人员、医疗设施、医务运输及医疗设备。红十字或红新月标志,即为此种保护的符号,必须予以尊重。

  4 .在敌对一方控制下的被俘战斗员和平民,其生命、尊严、个人权利与信念,均应受到尊重。他们应受到保护,免受各种暴力与报复行为的伤害。他们应有权与家人通信,以及接受救援。

  5. 每个人都有权享受基本的司法保障。任何人都不应为他所没有做的事情负责,也不应遭受肉体上或精神上的酷刑、体罚,或残酷或侮辱性的待遇。

  6 .冲突各方及其武装部队成员选择战争的方法与手段均受到限制。使用具有造成不必要损失或过度伤害性质的武器或战争方法,均受禁止。

  7 .冲突各方在任何时候均应将平民居民与战斗员加以区分,以避免平民居民及平民财产受到伤害。不论是平民居民还是平民个人,都不应成为攻击的目标。攻击应只针对军事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