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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领与国际人道法:问答

04-08-2004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法律工作组对一系列相关问题的回答:占领的定义、适用的法律、如何提供保护,以及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职责。

 

1.什么是占领? 
诉诸战争权  
《1907年海牙章程》的第42条规定“领土如实际上被置于敌军当局的权力之下,即被视为被占领的领土。占领只适用于该当局建立并行使其权力的地域。”
 
根据其共同第二条,1949年的四部《日内瓦公约》适用于在国际性敌对行动期间被占领的任何领土。它们也适用于对国家领土的占领未遇武装抵抗的情况。
 
任何特殊占领的合法性均由《联合国宪章》和关于诉诸战争权的法律予以规制。一旦实际情况已经构成占领,占领法即适用——而不论该项占领是否合法。
 
因此,一项占领是否得到安全理事会的批准,其目的为何,或实际上被称为“侵略”、“解放”、“管理”还是“占领”,这些都不能影响占领法的适用性。由于占领法主要是出于人道考虑,因此只有现场的事实能够决定其适用性。
 
关于 的更多信息(英文)
   
2.占领法何时开始适用? 
 
当领土处于敌对外国武装部队的有效控制之下,与占领地相关的国际人道法规则就开始适用,即使该项占领未遇武装抵抗而且也没有发生战斗。
 
“控制”一词至少有两种不同的解释。它可以表示:一旦冲突一方在外国领土内行使某种程度的权力或控制,就说明存在占领情况。例如,在敌对行动的侵略阶段,已经可以认为前进的部队应受到占领法的制约。这是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日内瓦四公约评注》(1958年)中所提议的解释。
 
另外一个更具限制性的解释是:只有当冲突一方能够对敌方领土行使足够权力从而能够履行占领法施加给它的所有义务时,才存在占领情况。很多军事手册采用了这种解释。
   
3.规制占领的最重要原则是什么? 
  • 占领者不获得领土主权。
  • 占领仅是一种临时情况,占领者的权利局限于占领时段之内。
  • 占领国必须遵守占领地的现行法律,除非该法律对其安全构成威胁,或成为实施国际占领法的障碍。
  • 占领国必须采取措施,尽可能重建并确保公共秩序和安全。
  • 占领国在其所有方法之最大限度内,必须确保足够的卫生与公共保健标准,以及占领地居民的食物和医药照顾供给。
  • 不能强迫占领地居民加入占领方的武装部队。禁止从占领地及在占领地内个别或集体强制移送居民。
  • 禁止将占领国的平民居民移送至占领地,不论强迫或自愿。
  • 禁止集体惩罚。
  • 禁止作为人质。
  • 禁止对被保护人及其财产采取报复行为。
  • 禁止占领者没收私有财产。
  • 禁止破坏或攫取敌方财产,除非是在敌对行动期间,为军事必要所绝对要求。
  • 必须尊重文化财产。
  • 应为被控犯有刑事罪的人提供符合国际承认之司法保证的诉讼(例如,他们必须被告知其被捕的原因,被控的具体罪名并尽快给予公平审判)。
  • 必须允许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的工作人员开展其人道行动。尤其必须允许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接触所有被保护人,不论他们在哪里,是否被剥夺了自由。
 
占领国的责任主要是在《1907年海牙章程》(第42至56条)和《日内瓦第四公约》(第27-34条以及第47-78条),以及《第一附加议定书》和习惯国际人道法的某些条款中予以规定的。
 
占领国与地方当局之间达成的协议不能剥夺国际人道法(《日内瓦第四公约》,第47条)赋予占领地居民的保护,而且在任何情况下,被保护人自己不得放弃他们的权利(《日内瓦第四公约》,第8条)。
 
适用于占领状态之法律的主要规则:
     
4.对于占领地的财产和自然资源,占领国有哪些权利? 
私有财产公共财产  
   
 
占领方不能没收私有财产。
 
只有当业已顾及平民居民之需要的情况下,才能征用食物和医疗供应品供占领军和行政人员自己使用(也就是说,除非是为了占领地居民的利益,否则不能为了出口至占领地之外,或为了占领人员之外任何人的利益而进行征用)(《日内瓦第四公约》,第55条)。
 
   
 
占领国可以占有可用于军事行动的任何属于国家的动产(《海牙规章》,第53条)。
 
由于占领者只是临时管理者,因此不能获得占领地公共不动产的所有权。尽管受到有关其开采和使用之限制条款的制约,占领者还是能够使用包括自然资源在内的公共财产,但是它必须根据享用收益的法律来维护其产业。(《海牙章程》,第55条)。
   
5.占领何时结束? 
 
占领结束的正常方式是占领国从占领地撤出或被赶出。然而,外国部队的滞留并不必然意味着占领仍在继续。
 
虽然政府同意外国部队继续留在其领土上,但权力的转交令当地政府能够完全自由地行使主权,这通常就意味着占领状态结束。然而,如果当地的情况改变,也就是说,如果领土再次“实际上被置于敌军当局的权力之下”(《海牙章程》,第42条),换言之,在地方当局未同意的情况下,处于外国军队的控制下,那么占领法可能再次适用。
   
6.在占领期间及占领之后,被剥夺自由之人的情况如何? 
 
战俘是符合第三《日内瓦公约》(《日内瓦第三公约》,第4条,第子款,第二项)所规定之标准的武装部队和相关民兵组织的被俘成员;他们有权享有公约所赋予的权利。所有占领地的其他人员都受到《日内瓦第四公约》的保护,但有几个例外,例如,占领国或其盟国的国民。 然而,在任何情况下,因占领局势而被剥夺自由的人都不会超出《第一附加议定书》第75条所保证的习惯法最低标准。
 
敌对行动结束后,战俘和被拘禁的平民 必须立刻获得释放。然而,可继续拘留那些犯有可起诉罪行的人至刑事诉讼结束或其判决完成(《日内瓦第三公约》,第119条,第5段,《日内瓦第四公约》,第133条,第2段)。只要被拘留者处于占领方的权力下,他们就受到国际人道法(《日内瓦第三公约》,第5条,第1段和《日内瓦第四公约》,第6条,第4段)的保护直至获得释放。
   
7. 在占领期间及占领之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保护被剥夺自由之人的活动基础是什么? 
探视被剥夺自由的人:法律基础另见:国际人道法研究计划网站
 
在《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日内瓦第三公约》,第9条和第126条,《日内瓦第四公约》,第10条和第143条,《第一附加议定书》,第81条)的基础上,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拥有对因国际性武装冲突(包括占领情况)而被俘之人员进行探视的法律权利。
 
如果占领结束后,暴力事件仍在继续,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保护活动可依据下列法律基础:
 
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拘留探视活动以四部《日内瓦公约》(及其《第二附加议定书》中适用的条款)的共同第3条为基础。考虑到从事救济活动并探视因冲突而被拘留的人,第3条确立了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向冲突各方提供服务的权利。
 
在不属于武装冲突的其它国内暴力事件的情况下,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可根据《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章程》(第5条,第2款,第4项以及第5条第3款)中所规定的“倡议权”提供其服务。(参见: )
 
     
    监督伊拉克的国际人道法情况
 
      国际人道法在以色列及被占巴勒斯坦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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