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罗•路透基金介绍
01-07-2005
保罗•路透基金于1983年设立,由已故巴黎大学荣誉教授兼国际法学会成员保罗•路透向红十字会国际委员会捐赠的款项构成。该基金具有双重目的:鼓励国际人道法领域著作的发表或该领域的其他首创,并为保罗•路透奖提供资金。
1. 为国际人道法相关的传播项目提供资金援助
2. 保罗•路透奖
3. 保罗•路透基金的章程及奖项条例
4. 申请地址
1. 为国际人道法相关的传播项目提供资金援助
基金可提供如下资金援助:
- 为项目的实施
- 为著作的发表或
- 奖励致力于传播国际人道法的特殊行为或努力
基金委员会至少每年9月中旬召开一次会议以决定基金的收益分配。
2. 保罗•路透奖
该奖项(5000 瑞士法郎)用于表彰国际人道法领域中的杰出著作。
获奖者名单如下:
2003年4月15日西班牙巴伦西亚市卡德纳尔•埃雷拉大学社会科学学院的国际法与国际关系教授,露特•阿布里尔-施托费尔斯( Ruth Abril Stoffels)女士因其著作《武装冲突中人道援助的法律地位、指导方针和实施机制》荣获保罗•路透奖 。
该获奖著作在西班牙红十字会的支持下得以出版(蒂郎专著出版社,2001年, 470页),其入选原因是它不仅审视了武装冲突中人道援助的所有概念和问题,还审视了实际问题。
该著作既是推广人道援助规则的手段也是参考工具书。这对涉及该领域的所有政府和非政府机构以及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国家红会和红新月会 的工作人员均具有实用价值。
这是自基金设立以来第七次颁发保罗•路透奖。由保罗•路透基金委员会副主席兼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成员丹尼尔•蒂雷尔教授于2003年5月22日的仪式上授予阿布里尔-施托费尔斯女士这一奖项。
伊里亚斯•班特卡斯( Ilias Bantekas)博士,《前南斯拉国际刑事法庭之后违反国际人道法的个人责任的原则》。
杰弗里•贝斯特(Geoffrey Best)教授,《自1945年以来的战争与法律》,克拉伦登,1994年。
及
A.P.V.罗杰斯(A.P.V. Rogers)少将,《战场上的法律》,曼彻斯特大学出版社,1996年。
埃里克•达维德(Eric David)教授,《武装冲突法的原则》,布吕朗出版社,1994年。
爱德华•夸夸(Edward K. Kwakwa)博士,《国际武装冲突法:个人与材料等领域的适用》,克鲁维尔出版社,1992年。
及
亚历杭德罗•巴伦西亚•比利亚(Alejandro Valencia Villa)先生,《战争的人性化:在哥伦比亚的国际人道法和武装冲突》,乌尼扬德斯出版社,第三世界,1991年。
1988年希瑟•威尔逊(Heather A. Wilson)博士,《国际法与民族解放运动诉诸武力》,克拉伦登出版社,1988年。
穆罕默德•库亨(Mohamed El Kouhene)博士,《人权法和人道法中人的基本保障》,奈霍夫,1986年。
2006年春季将第八次颁发该奖项。
根据保罗•路透奖的条例规定,提出申请的著作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 其目的必须旨在扩充国际人道法的知识或促进人们对它的认识;
- 著作必须是未经发表或在上一次提交获奖申请的截止日期之后发表的(2002年9月15日);
- 必须以法语、英语或西班牙语写作。
申请资料必须包括:
- 个人简历;
- 申请人的出版著作名录;
- 提交三份未经删节的著作副本。
符合以上要求的申请人应在2005年11月1日前寄出申请。
3. 保罗•路透基金章程及奖项条例
(基金章程于1997年1月23日修订,奖项条例于2002年4月24日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保罗•路透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已经设立。该基金的初始资金来源于保罗•路透教授向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捐赠的20万瑞士法郎。这一资金可以礼物或遗赠的形式加以扩充。
第二条
基金应通过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独立账户进行管理,该账户应为基金完全所有。
第三条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应按照以下规则分配基金所产生的收益。
第四条
若该基金产生的收益不再满足规定之目的,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大会可依据基金委员会的建议对基金进行清算。在此情况下,应将资金分配给与基金的宗旨相一致的项目。
第五条
在不损害第四条的情况下,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不得全部转让或部分转让基金。它只能对收益进行处置。
第二章
第六条
按照捐赠者的意愿,该基金专用于鼓励和扩充国际人道法的知识及促进其传播。
基金的收益可进行如下分配:
奖励著作;
援助项目的实施;
使著作的出版成为可能;
奖励在国际人道法知识传播领域的活动或特殊贡献。
保罗•路透奖用于奖励在国际人道法领域的著作,依照本奖项的规则,除基金委员会特别决定外,应每3年颁发一次。
第七条
基金委员会应对每年从该基金产生的收益进行处置。
基金委员会可决定将基金收益的全部或部分结转至下一年度以增加当年的收益。
从该基金结转的分配收益额不得超过连续3年的收益总额。
第三章
第八条
基金将由一个独立的基金委员会进行管理,该委员会应由以下成员组成:由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任命为基金委员会主席的一名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成员以及由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指定的两名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工作人员。
代表也应被任命。
基金委员会成员和代表的任期为四年,也可连任。
为颁发保罗•路透奖,基金委员会将任命两名非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成员与基金委员会成员共同组成保罗•路透奖评委会。
第九条
基金委员会秘书处应由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法律部的人员组成,并应负责处理目前该基金的管理事项及与此有关的行政事务。秘书处的一位成员应以顾问身份参与委员会的讨论。
第十条
基金委员会的决议应由多数投票通过。与保罗•路透奖有关的决定,应由奖项评委会的大多数成员通过。
第十一条
应按照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帐目审计的相同程序审计基金帐目,并应在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年度报告中公布结果。
第十二条
基金委员会应在其主席的召集下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主席可在其认为必要时召集会议。
第十三条
在每年2月12日的基金创始人诞辰纪念日,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主席应公布基金收入的分配决定,并在适当时公布保罗•路透奖获奖者的姓名。
第四章
第十四条
一)任何致力于完成与该基金宗旨相符之目的的个人、群体、机构和组织,均可申请基金的援助。
应于每年9月15日做出基金收益分配决定之前向基金委员会的主席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除候选人的个人信息外,还应包括一份申请所涉及的行动、活动、事业或著作的简要说明。
二)应以著作为基础并按照本基金的规则提交保罗•路透奖的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
该基金委员会的主席应对提交的申请进行考量、提出初步意见并转交给委员会。
第十六条
委员会应审查所提交的文件,如果认为合适,委员会可将基金的收益分配给一个或多个申请人。
第十七条
所有被委员会考虑的申请人应知悉委员会的决定。
委员会如若认为适合,该基金收益的分配可附加条件。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章程于1983年1月6日经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执行委员会通过。
第十九条
执行委员会是唯一能对本章程进行修订、审查或补充的主管机构。
第二十条
如果因执行本章程而引起纠纷,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执行委员会应是唯一有权对该问题做出决定的机构。
1983年8月21日,按照基金的章程,基金委员会制定了下述保罗•路透奖规则:
第一条
根据保罗•路透基金章程第6条的规定,设立保罗•路透奖。本奖项每3年颁发一次,除非另有决定。
第二条
该奖项将被授予旨在扩充国际人道法知识或促进人们对其了解的著作。
该著作必须是仍未发表或在上一次提交奖项申请的截止日期之后发表的。
第三条
任何符合第二条规定的著作作者均可申请本奖项。作者应在9月15日奖项颁发之前向日内瓦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保罗•路透基金委员会的主席提交申请。
第四条
候选者的申请信中应包括如下内容:
个人简历;
其出版的著作名录;
提交给委员会三份未加删节的著作副本。
第五条
提出申请的著作必须以法语,英语或西班牙语写作。
第六条
本奖项的获奖者名单将于奖项颁发之年的2月12日由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主席宣布。
将授予获奖者获奖证书以及5000瑞士法郎的奖金。
获奖著作应附有如下文字:“...(年度)保罗•路透奖得主,由红十字国际委员会颁发”。
第七条
该奖项将由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主席或由他指定之人颁发给获奖者。
第八条
该委员会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九条
仅有保罗•路透基金委员会可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申请资助请求书以及保罗•路透奖项的申请材料应寄往:
Chairman of the Paul Reuter Fund Committee
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the Red Cross
19, Avenue de la Paix
1202 Geneva
Switzerland.
本文由保罗•路透基金委员会秘书处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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