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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联合国大会所作的关于国际法院就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咨询意见的声明

28-02-1997 文章, 红十字国际评论, 316

联合国大会,第51届会议,1996年

联合国大会第一委员会里关于议程第71项和第75项(载军和1980年常规武器公约)所进行的辨论,给了红十字委员会一个机会,以便就国际法院就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咨询意见发表以下一个简短的评论。
 
这是国际法院第一次详细地分析关于武器使用方面的国际人道法。我们很高兴地看到,国际法院认为有些规则是属于“不可违反的”,尤其是关于严格禁止那些在本质上不能加以区别的武器,以及关于禁止那些将引起不必要痛苦的武器。我们还欢迎国际法院所强调的关于国际人道法适用所有类型武器、其中也包括新式武器的论点。在这一点上,我们想进一步指出:在适用这些规则方面,不管遇有什么样的情况,都不可能有例外。在抑止战争中特别容易发生的野蛮行径和恐惧方面,国际人道法本身就是最后一道屏障。它应在武装冲突的任何时候、对所有的冲突方面都适用。
 
我们注意到:国际法院在核武器的性质方面,认为:“… … 核武器的强大破坏力,不管是在空间上还是在时间上,都不可能受得控制 … …核爆炸所释放出来的冲击波,将大面积地对健康、农业、自然资源和人口造成影响。此外,核武器的使用还将对我们的后代造成严重的危险 … …。”在这种情况下,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对使用核武器将不会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论点,很难认同。
 
我们坚信:由于核武器的强大的破坏力,没有人会希望看到使用核武器。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最恳切地希望: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将在国际社会在使人类摆脱核武器的威胁方面,起进一步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