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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glish title: Treaty relating to the use of submarines and noxious gases in warfare
5-02-1922    
关于在战争中使用潜水艇和有毒气体的条约
(1922年2月6日订于华盛顿,未生效)

美利坚合众国、英帝国、法兰西、意大利和日本(以下称缔约国),为使文明国家所采用关于保护战争时期在海上的中立国人民和非战斗员生命的规则更为有效起见,为禁止在战争中使用有毒气体和化学物质起见,决定为此目的缔结条约,并任命下列全权代表。

(代表姓名略。)

他们相互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并同意如下:

第一条 缔约各国宣布:在文明国家所采用的关于保护战争时期在海上的中立国人民及非战斗员生命的规则中,下述各项应被认为国际法的确立部分:

    (一)拿捕一商船之前,应先命令它接受临检,以便确定它的性质。

    除商船接到警告后仍然拒绝临检、或被拿捕后不遵守指定的路线行驶者以外,不得攻击之。

    除非商船上的船员及旅客先被安置于安全的地方,不得将该商船破坏。

    (二)交战国的潜水艇不论在何种情形下,均不得不遵守上述的一般规则;如果潜水艇不能按照上述规定将商船拿捕时,现行国际法要求它停止进攻及拿捕,并应允许该商船不受阻挠地继续行驶。

第二条 为使世界舆论对将来的交战国下判断时有一个全世界共同接受的明确标准,缔约国邀请一切文明国家对于上述确立的规范表示其同意。

第三条 缔约各国为确实保证它们所宣布的,关于对商船进行攻击、拿捕和破坏的现行法的人道规则得被履行起见,特宣布:服务于任何国家的任何人,如违犯上述的任何规则,不论他是否奉有上级的命令,一概认为是对战争法规的破坏,将按照海盗罪行受审判和惩罚,且该违法者在哪一个国家管辖区域内被发现,即受哪一个国家的民事或军事当局审判。

第四条 缔约各国认为:使用潜水艇专为破坏通商之用,不可能不破坏为文明国家所共同接受的、保护中立国人民和非战斗员生命的原则一一正如这些要求在1914年到1918年的战争中遭到破坏的情况一一因此,为使禁止以潜水艇专为破坏通商之用这一规定被公认为国际法的一部分,它们表示同意这一规定今后在它们之间有拘束力,并邀请一切其他国家参加。

第五条 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有毒及其他瓦斯,以及一切类似的液体、物质或手段早已遭到文明世界的公共舆论的严正谴责,且该使用的禁止也早已宣布于多数文明国家为缔约国的条约之中;

缔约各国为使此项禁令被普遍认为是对-切国家的良知和实践有拘束力的国际法的一部分起见,特宣告它们接受此项禁令,同意此项禁令在它们之间有拘束力,并邀请一切其他文明国家参加。

第六条 本条约应尽速按照各缔约国的宪法程序批准,并于所有缔约国将批准书交存华盛顿之时起生效。

美国政府应负责将交存的批准书记录的经核证的无误副本送交所有签署国。

本条约的法文本和英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应存于美国政府档案库,美国政府应将本条约经核证的副本送交每一缔约国。

第七条 美国政府应进一步将本条约经核证的副本送交每一非缔约国,并邀请它们参加。

任何非缔约国可以加入书送交美国政府的方式加入本条约,美国政府于接到此项加入书后,即应将此项加入书经核证的副本送交每一缔约国及其他加入国。

上列全权代表签署于本条约,以资证明。

签署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印度、意大利、日本、新西兰、南非、英国、美国。

签署日期:1922年2月6日。

批准或加入书交存日期®:澳大利亚(1922.8.4)、加拿大(1922.8.4〉、埃塞俄比亚〈1935.10.7)、印度(1922.8.4〉、意大利〈1923.4.19)、日本(1922.8.5)、新西兰(1922.8.4)、南非(1922.8.4)、英国(1922.8.4)、美国(192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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