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给政府间组织的建议
1.政府间组织应承认非政府人道机构——无论是本国的还是外国的——是有价值的合作伙伴
非政府人道机构愿意与联合国和其他政府间机构共同工作,以便对灾害做出更好的应对。它们在这样做时,应坚持一种合作精神,尊重所有合作伙伴的尊严和独立性。政府间机构应尊重非政府人道机构的独立性与公正性。在制定援助计划时,联合国机构应征询非政府人道机构的意见。
2.在国际性和局部性的救灾行动中,政府间机构应帮助当事国政府提供一个全面的协调计划
在国际性的救灾行动中,非政府人道机构通常并不负有提供全面协调计划的职责。这一职责应由当事国政府以及相关的联合国机构负责。为了对受灾害影响国家以及本国和国际灾害应对团体服务之目的,鼓励它们以及时和有效的方式提供这方面的服务。在任何情况下,非政府人道机构都应做出最大的努力,确保有效地协调它们自己所提供的服务。
在武装冲突环境下,救援行动受相关国际人道法规定的调整。
3.政府间人道组织应将它们向联合国组织所提供的安全保护扩展到非政府人道组织
如果政府间组织接受某种安全服务,那么,在必要时,这样的安全服务也应被扩展到它们的非政府人道机构行动合作伙伴。
4.政府间组织应该向非政府人道机构提供联合国机构所能获得的所有相关信息
鼓励政府间机构与它们的非政府人道机构行动合作伙伴分享与进行有效的灾害应对行动相关的一切信息。
注释:
1.文件的准备得到了下列机构的资助:博爱国际*(Caritas Internationalis);天主教救济服务* (Catholic Relief Services);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联合会*;国际拯救儿童联盟*( International Save the Children Alliance);路德教会世界联盟*( Lutheran World Federation);乐施会*( Oxfam);世界基督教协进会*( The World Council of Churches);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带*号者为人道应对指导委员会的成员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