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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不只是另一次捐款——而是一种人道行为。
English title: 60th Annual Session of the UN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 - Statement by the President of the ICRC
icrc-statement-20040317
18-03-2004  正式声明  作者 雅各布·克伦贝格尔
第60届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会议: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主席的声明
在人权委员会会议上所作的致词中,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主席雅各布·克伦贝格尔指出了失踪人员的不幸遭遇,并谈到了旨在维护人类尊严的各种法律之间的相互联系。日内瓦,2004年3月17日

主席先生、各位尊敬的委员、女士们、先生们:

一年以前,塞尔吉奥·维埃拉·德梅洛还与我们在一起。我们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成员仍然十分怀念他。

我今天发言的主要目的在于指出失踪人员的悲惨遭遇、他们的亲属所遭受的痛苦,以及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这方面所作的重要承诺。在这之前,我将谈及旨在维护人类尊严的各种法律之间,相互关系的几个方面——这是我在2003年所作报告中的主要话题——以及与当前冲突有着密切关系的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的一些一般问题。

几个世纪以来,国际法只关注国家间的关系——它没有意识到,个人也可以成为其规则的主体。尽管国际人道法主要确立的是武装冲突各方的义务,但毫无疑问,只要这些规范得到遵守,他将有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个人不受战争的蹂躏。然而,国际人权法才真正对以下观念作出了规范性的表述,即,一国对身处其领土以内或其他受其管辖之人的待遇,不仅仅是一个属于国内事务范畴的问题。各种人权机制的确立,使得国际社会能够审查一国对待其人民的方式,据此,个人成为了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人道法与国际人权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但二者之间又具有互补性。二者之间的互补性主要可以通过它们所共同具有的基本目标表现出来——二者的目标都在于保护个人的生命、健康和尊严。国际人道法的一项特定目标在于确保对受武装冲突影响的人们——特别是那些处在敌方控制之下的人们——提供保护,而国际人权法的目的在于规范各国与个人之间的关系。由于它们都以人为本,因此,无论是国际人道法,还是国际人权法,其指导原则都是:个人享有不受专横行为和虐待行为侵害的权利。

旨在对人们提供保护的各种国际法规范,其目的上的相似性,在其规范内容的相似性上有所体现——尽管这些规范的内容并不完全相同。举例来说,在和平时期和在战时,基本司法保障都是保护个人的基石。适用于国际武装冲突的1977年《第一附加议定书》第75条的措词对此予以了确认,而这条规定明显受到了人权法的影响。类似地,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为补充人道法在关于被剥夺自由者的待遇、关押条件和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等方面的规定,仍然需要适用人权法所确立的标准。

尽管国际人道法与国际人权法之间具有许多共性,但由于二者的适用范围不同,它们之间也有着相当重要的差异。由武装冲突造成的异常情况的性质,要求战争各方不得克减其任何义务,否则人道法就无法实现保护个人的目标。因此,与人权法的某些规则不同,人道法规范毫无例外都是不可克减的。

同样重要的是,国际人道法对武装冲突的各方都有约束力,因此它也约束非国家武装团体。

上周发生在马德里的恐怖袭击以最残酷的方式提醒我们,某些企图且有能力实施可怕罪行的个人或群体具有何等的破坏力。在此,我向遇难者及其亲属表达我深切的同情。在当前的情况下,我们首要的道德、政治和法律义务是:反复重申和执行那些禁止在任何情况下故意袭击平民和平民财产的法律规则。当这种袭击在武装冲突的环境下发生时,我们的法律依据是人道法;而如果袭击发生在和平时期,我们的法律基础则是国内或国际刑法。我们将以上述法律为基础,竭尽全力预防此类令人发指的行为发生,而在预防失效时,则应对此类行为进行惩罚。国际人道法明确禁止恐怖活动以及“其主要目的是在平民居民中制造恐怖的暴力活动或暴力威胁”(《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第51条;《日内瓦公约第二附加议定书》第13条)。

国际社会目前拥有可以同时保护国家和个人对抗此种威胁的手段。作为对任意攻击平民行为的回应,并为预防此类攻击之目的,各国应采取行动并执行法律。正如我们所知,目前“反对恐怖主义的斗争”已经导致人们重新审视国家安全与个人自由之间的平衡关系。寻找一个恰当的平衡点是很困难的。我们一定要同恐怖主义作斗争,但是,如果它将降低保护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国际标准,那么这将是一场得不偿失的斗争。简而言之,目前,国际社会面临一项重要的道德和法律挑战,即,如何有效地与此种形式的暴力作斗争,同时又继续维持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为人类的尊严和生命所设的保障措施。在国家安全和保护个人权利和自由之间并不存在矛盾。

现在让我转向更为具体的失踪人员问题,尤其是失踪人亲属所享有的、了解失踪人员下落的权利。由于武装冲突或国内暴乱,这些失踪人员杳无音信。在全球范围内,成千上万个家庭由于此原因而感到极度痛苦。这些人告诉我们,一个家庭成员的去世尽管令人痛苦,但却是可以接受的,但是,无从知晓自己亲人的下落却远比其他任何可能的遭遇还要坏得多。失踪人员亲属所遭受的痛苦以及他们要求获得信息的不懈努力,经常会导致他们的边缘化,而这将会给社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更不用提它在通往和平与和解的道路上所设置的障碍了。

根据《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所赋予的职责,以及它所享有的立法提案权,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致力于实现下列行动目标:预防所有的失踪事件;在家庭联络中断时,恢复家庭成员间的联络;确定那些杳无音信的失踪者的下落。

两年以前,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启动了一个磋商程序,其目标在于:为在武装冲突和国内暴乱中预防人员失踪多做些工作;查清那些确已失踪之人究竟发生了什么;对失踪人员的家庭提供帮助。在2003年2月举行的一次专家国际会议上,这个磋商程序最终得以完成。会议所提出的各种建议写进了《人道行动议事日程》,后者在2003年12月召开的第28届红十字和红新月国际大会上得以通过。

现有的建议和最好的实践活动均表明,必须采取措施,以重申和发展国际法,并将其引入国内立法。这些措施至少应该包括,防止人员失踪的具体规则应得到适用,并在武装冲突和国内暴乱中得到尊重。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将与各国政府、有组织的武装团体以及有关组织合作,将这些建议付诸实施。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认为,“关于起草一个旨在保护人们免于被迫失踪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的两会期间开放式工作小组”的工作,对于更有效地预防被迫失踪和更好地帮助失踪人员的亲属是不可或缺的。

预防工作同样也要求我们采取实际可行的措施——至少在武装冲突或国内暴乱中应这样做。最佳实践措施包括:传递家庭消息;为武装、安全部队和有组织的武装团体的成员提供识别手段;处理那些与最易受损害的人群(如被剥夺自由的人、儿童和被隔绝的人们)有关的信息;恰当地处理遗体等。这些措施对于减少失踪人员的数量是至关重要的。

如果预防措施失效而发生了人员失踪,那么受影响的家庭应该得到帮助。让家人收到有关其失踪亲属下落方面的信息,这一点十分重要。但是,失踪人员的家庭以及他所处 的社区同样需要确认导致他们的亲人失踪的事件,并且希望看到违法者被绳之以法。最后,那些等待查明其亲人下落的家庭往往都存在物质、经济、心理、法律和行政方面的需求。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要确保这些家庭得到充分的帮助,那么就需要采取相互间具有互补性的一系列措施——包括司法、人道和社会的机制。

需要注意的是,绝大多数在武装冲突或国内暴乱中下落不明的人都是男人,这就使得许多妇女必须承受感情上和经济上的负担。对于这些妇女而言,战争的停止并不会带来心灵的和平:除了不知道自己亲人的下落,以及无法进行哀悼所带来的痛苦外,她们往往还要承受由于丧失了养家糊口的人所造成的经济上的困难。另外,这些妇女中的部分人可能缺乏明确的法律身份,并因此无法领取抚恤金或无法享受类似的权利。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已经将在我刚才提到的、在大会上通过的那些建议和最佳实践措施,写进了它的行动指导手册中。只要有必要,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将不遗余力地促进这些最佳实践措施的实行,特别是力促各国政府、有组织的武装团体以及政府间或非政府人道组织实行这些措施。只要有可能,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将更有效地组织它传统的行动,包括:恢复和维系家庭联络;收集和集中处理有关易受损害的人以及死者的信息;在失踪人员的家人没有他们的音信时,开展寻人行动等。在其职责范围内,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也将参与能够有效应对此问题的任何行动机制,并分享其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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