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所发生的一些事件再次引起了公众对酷刑、它的定义以及是否存在使用酷刑的正当理由等问题的讨论。争论酷刑为什么必须被禁止的必要性又一次出现了。无可争议的是,各国和公共当局机构有义务采取一切措施来保护公众的安全。然而,它们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履行此项职责,这个法律框架将确保对人的尊严的尊重。对那些可能提供潜在威胁情报之人的拘禁和审讯必须符合这些基本的法律原则。
对酷刑及其他形式的虐待行为的正式禁止可以回溯到19世纪,当时各国的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开始明确地或含蓄地将酷刑界定为非法行为。1984年公约是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的立法进程的顶点。该公约引入了三个新的要素:一个在国际上被接受的酷刑定义;规定了对“施酷刑者” 的国际刑事责任以及各国在预防和追诉方面所承担的义务;重申了对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的禁止。
当前有关酷刑的辩论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
- 首先是有关“门槛”的辩论。那些支持可以实施某些形式虐待行为的人们常常质疑酷刑的定义,并将其范围缩小,仅将酷刑限定为造成严重身体伤害的行为。他们认为或者暗示,任何未达到此种限定程度的行为都是经授权的和合法的。然而,在界定哪些行为是人道的和合法的,哪些行为是不人道的和不合法的时候,国际上一致认同的标准却要严格得多。国际法(以及大多数国家的国内法)禁止各种各样凌辱人的尊严的行为:对生命、健康及生活安宁的暴力侵害;任何形式的侮辱性的攻击;任何野蛮的措施;不人道、残忍、羞辱性的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身体或精神的强制;恫吓;致残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身体惩罚。
- 其次,虐待行为的支持者主张,应列出被允许的方法,从而排除其他不被允许的行为。然而,仅仅确立一个哪些行为是被允许的哪些行为是不被允许的核对表,对于判断是否发生了滥用权力的行为仍然是不够的。必须依据实施强制方法时的整个环境来加以判断。虐待行为的后果会因受害者的精神健康状况、身体强壮程度、文化背景、年龄和性别以及发生虐待行为的环境的不同而发生变化。其他一些因素同样是重要的,如所使用的强制方法的持续时间或多种方法的结合情况。在某些情况下,一个单一的行为就可能构成酷刑。而在另一些情况下,可能只有长时间地使用多种强制方法才构成虐待行为,如果将这些强制方法个别地抽出来,并使其脱离其实施的环境,或许它们看起来会是无害的。
- 第三,虐待行为给受害者所造成的痛苦常常被人为地贬低。酷刑或其他形式的虐待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可能是纯心理性的,它们也可能同时在身体和心理两方面产生后果。专家们认为,虐待行为所造成的心理痛苦要比身体上的疼痛更为严重。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一个家人遭受酷刑,或者不得不忍受性虐待,这样的经历给人们造成的心理创伤不亚于身体残疾,甚至比身体残疾更为严重。
- 最后,那些支持有限制地使用酷刑的人常常利用公众对安全的关注,来为在审讯过程中所实施的虐待行为作辩护,这就是所谓“嘀嘀嗒嗒响动的炸弹”理论。然而,许多专家对通过酷刑或虐待行为所获取之情报的价值表示质疑。而且,个人和整个社会因此而感受到的羞辱和憎恨可能会引发暴力的升级。在历史上,一旦人们对酷刑表示容忍,其结果必然是会导致一个更为纵容此种行为的环境,从而使禁止酷刑的规范受到侵蚀。如果人类要避免走上这条下坡路,他们必须坚定地遵守对酷刑的全面禁止。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立场是清晰的:它坚决反对一切酷刑和其他形式的虐待行为。国际法中所包含的禁止酷刑的规范是绝对的,不允许有任何形式的例外。最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认为,尊重人的尊严的价值在重要性上要远远超出对酷刑所做的任何辩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