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人道法如何定义“武装冲突”一词?

17-03-2008

见解性论文——国际人道法(规制武装冲突的国际法分支)对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和“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定义。

1949年《日内瓦公约》的缔约国通过《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章程》委托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为增进人们对适用于武装冲突之国际人道法知识的了解并促进其传播而努力,并为其发展做好准备。”(《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章程》第5条第2款第7项)。在此基础上,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借此机会介绍了国际人道法(规制武装冲突的国际法分支)有关“国际性武装冲突”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定义的普遍法律见解 。

国际人道法将武装冲突分为两类,即:

  • 两国之间或更多国家之间发生的国际性武装冲突,和
  • 政府军和非政府武装团体之间,或仅在非政府武装团体之间发生的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国际人道法条约法也明确区分了1949年《日内瓦公约》共同第三条有关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定义,以及《第二附加议定书》第一条有关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定义。

从法律角度而言,不存在其他类型的武装冲突。然而有必要强调的是,根据某一段时间普遍存在的事实,某一局势可以从一种武装冲突演变为另一种武装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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