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日内瓦公约:起源与当前意义

12-08-2009 发言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国际法部主任菲利普•施珀里在庆祝日内瓦公约通过60周年的纪念仪式上的发言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国际法部主任菲利普•施珀里 
         

尊敬的阁下,女士们,先生们:

感谢各位今早来到这里参加纪念日内瓦公约通过60周年的活动。在接下来的20分钟,我要简单回顾一下1949年日内瓦公约的历史,再谈谈它们当前的适用性。之后,我们的主席雅各布•克伦贝格尔先生将为大家致辞,他将谈谈摆在我们面前的主要挑战,特别是我们在人道法领域将来要开展的工作。

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暴行达到了空前规模。它不仅是战斗员对战斗员施加的极端暴力行为,而且更多的是直接针对平民实施的暴力。自三十年战争(1618年-1648年)以来,平民还从未因人类的战争行径付出过如此沉重的代价。纳粹集中营的发现以及在集中营高墙内发生的大规模集体处决为1939至1945年世界所经历的这场悲剧又增添了一层恐怖色彩。引用艾森豪威尔将军1945年参观一所纳粹集中营时所说的话也许足以说明当时的境况:“世界必须了解而且决不应忘记这里所发生的一切。”

因此,毫无疑问,正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悲剧最终促成了拟定1949年日内瓦公约的决定,这些公约旨在填补在此次冲突中暴露出来的国际 人道法空白。

虽然1949年取得的进步只有在二战造成的可怕苦难的背景下才能得到解释,但我们不应忘记事实上早在二战前我们就已经开始讨论如何改善对战争受害者(尤其是平民)的保护了。自20世纪20年代初以来,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就考虑了各种方案,其中之一是专门保护平民居民不受战争影响,尤其是空战影响。该委员会还起草了为落入敌手的平民提供保护的公约。该公约草案于1934年在日本首都东京举行的红十字国际大会上提出,因此后来被称作“东京草案”。在瑞士召开的下一届外交会议将以此作为会议主题。红十字国际委员会非常希望这次会议能像1929年通过战俘公约的外交会议一样,成为各国展现政治诚意的舞台,这一次是为了平民。然而事实并不如人愿。各国政府方面对这一公约不感兴趣,直到1939年6月,瑞士才得以宣布在1940年初召开这次外交会议。后来发生的事就不用我多说了。

二战期间,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大部分精力都集中在开展一线活动上,但作为国际人道法的捍卫者,该组织始终坚持商讨重开谈判的可能性,希望能够尽快修订和扩展日内瓦法。

因此,1945年2月,甚至在战争尚未结束时,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就向各国政府及国家红会宣布了希望修订现有日内瓦公约并通过新公约的想法,而且该组织一直在考虑在世界大战的时代人道规则是否仍有自己的一席之地。

1945年9月,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克服了顾虑,在日内瓦组织了国家红十字会预备会议,研究保护战争受难者的公约,之后又在1947年召开了政府专家会议。后一个会议就如何修订现有两部关于“伤者病者”和“战俘”的日内瓦公约以及最重要的是如何为关于战时平民待遇和保护的新公约做准备发表了意见。

各国政府专家支持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建议,包括在武装冲突的所有情况下(包括国内冲突)均适用日内瓦公约的新主张。受到这些支持的鼓舞,红十字国际委员会通知瑞士当局它希望再召开一次外交会议。同时,第17届红十字国际大会于1948年在斯德哥尔摩召开,与会者也宣布他们支持日内瓦公约的修订和通过。

4月21日开幕的外交会议有来自64个国家的代表出席,几乎包括当时世界上的所有国家。根据多个见证人的叙述,那是当时历史上准备最充分的一次会议。然而,会议用了近4个月才取得成果,这比预期的时间要长很多,令人们大感意外。然而,虽然刚刚进入冷战时期,但会议的整体感觉还是积极的,甚至还能感受到与会者之间的情谊,讨论也是开诚布公的。下列四部日内瓦公约就是这一会议的成果:

 
  • 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
  • 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
  • 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
  • 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
 

总的来说,这四部日内瓦公约极大地扩展了国际人道法的范围。日内瓦四公约共同第三条是一个意义重大的胜利,它将日内瓦公约的原则扩展到了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并排除了国家主权造成的某些障碍。共同第三条规定,国内武装冲突各方有义务尊重人的基本权利。可想而知,共同第三条是在整个会议中讨论最激烈也是耗时最长的议题。

但会议最大的成果仍是通过了《日内瓦第四公约》,该公约为平民提供了与其他战争受难者类似的保护。当时的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主席保罗•吕埃格尔(Paul Ruegger)称这部公约为“奇迹”,第四公约最终填补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及之前所有其他战争所暴露的最严重的空白之一。

日内瓦第四公约于1949年8月12日通过。这是附加在公约后的外交会议最后文件的签署日期。在那一天,有18个政府代表团签署了日内瓦四公约。

其他代表团提出他们的政府需要多一些时间来研究这些文件,因此1949年12月8日在日内瓦举行了第二次签署仪式。这次,各国政府代表在签署1864年日内瓦公约的谈判桌上签署了新的日内瓦公约,这是个极富历史和象征意义的举动。

日内瓦公约立即获得了巨大成功。在前两次 批准仪式之后,公约于1950年10月21日正式生效。20世纪50年代有74个国家批准了该公约,60年代另有48个国家批准公约。70年代和80年代批准国持续增加(分别都是20个)。20世纪90年代初,苏联、捷克斯洛伐克和前南斯拉夫解体导致了新一轮的批准浪潮,又有26个国家批准了该公约。2000年以来,最后7个国家也批准了日内瓦公约,使其拥有194个缔约国,成为获得全球批准的公约。

今天,日内瓦公约仍是当代国际人道法的基石。公约包含了保护那些落入敌手但没有或不再直接参与敌对行动之人的基本规则。正如上面提到的,这些人是指伤者、病者、遇船难者、战俘和平民(包括那些生活在占领区的平民)。

日内瓦公约所包含的基本理念是尊重个人的生命和尊严。那些在冲突中遭受苦难的人必须得到援助并一视同仁地予以照顾。公约还确定并巩固了医疗任务的地位——医务人员、医疗队和医务运输工具在任何时候都必须得到尊重和保护。这是能够收集和照顾伤者病者所不可或缺的条件。这些规则所基于的原则与武装冲突一样历史悠久。

然而,人们仍常常质疑:今天,公约是否仍然适用;在现代战争中,他们是否仍然适用?

一项民意调查的结果证实了国际人道法一贯的适用性。这项调查询问受战争影响国家的人如何看待战争中可接受的行为以及日内瓦公约的有效性。这项名为“共同的世界:来自一线的声音”的调查由益普索调研公司在阿富汗、哥伦比亚、刚果民主共和国、格鲁吉亚、海地、黎巴嫩、利比里亚和菲律宾开展。我所说的这项调查是专门为纪念日内瓦公约通过60周年,由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委托开展的,调查结果已在昨天公布。

在这八个国家的近4000名受访者中,大部分人(75%)表示战斗员在作战过程中行为应当受到限制。但当被问及他们是否听说过日内瓦公约时,只有略少于一半的人表示他们知道有此类规则的存在。这其中有大约56%的人相信日内瓦公约限制了战时平民苦难。

调查结果显示日内瓦公约的核心思想及整个国际人道法得到了实际生活在受冲突和暴力影响地区之人的广泛支持。

然而,调查也显示,与日内瓦公约所得到的支持相比,其规则在一线发挥的作用还远远不够。我想这并没有那么令人感到意外。这充分反映出受战争影响国家的人希望看到人道法得到更好地遵守和实施。

为了更好地分析日内瓦公约的适用性问题,我将分别从国际性(国家间)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角度来分析,并提供在这两种局势下的一些案例来说明它们的实际适用性。

在进一步分析日内瓦公约的适用性问题时,我们必须牢记该公约的大部分内容仅规制国际性武装冲突,包括军事占领局势。虽然幸运的是此类冲突和占领确实没有以前那么多,但我们看到它们也并没有完全消失。完全适用日内瓦公约的近期冲突实例包括:2001年至2002年的阿富汗冲突、2003年至2004年的伊拉克战争、2006年黎巴嫩南部冲突以及2008年俄罗斯与格鲁吉亚冲突。所以,只要国际冲突和占领继续存在并在未来继续出现,日内瓦公约就仍有效且适用。因此保护这一因全球认可的日内瓦公约而获得的珍贵人道成果是至关重要的。未来的任何发展均应以这些现有规则为基础。

仅举一例说明这一成果:规制拘留条件对挽救许多被拘留者的生命以及确保他们的安康一直非常重要。正是基于日内瓦公约的这些规则,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才得以在一线开展包括探视被拘留者在内的各项工作。探视工作旨在预防强迫失踪、法外处决、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监督拘留条件,以及通过交换红十字通信重建家庭联系。

近期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一些数据也许足以说明对战争受难者而言日内瓦公约依然适用。在厄立特里亚与埃塞俄比亚冲突中,单在2000年这一年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就探视了1000名埃塞俄比亚战俘和4300名被拘禁的平民。此外,我们在埃塞俄比亚和厄立特里亚的战俘及其家人之间传递了16326封红十字通信。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还组织了12493名埃塞俄比亚平民安全通过前线。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与厄立特里亚红十字会合作,为超过15万受冲突影响的平民分发援助物资,并与该国卫生部合作,提供了能够救治1万名伤者的外科用品。

2003年4月 至2004年5月,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伊拉克探视了6100名战俘和11146名被占领国关押的平民和被拘留者。此外,该组织还传递了16000多封红十字通信。即使在持续时间相对较短的俄罗斯与格鲁吉亚冲突(2008年)中,许多战俘也得到了日内瓦第三公约所赋予他们的保护和地位。基于这一公约,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得以探视这一冲突中的战俘。

但并不是日内瓦公约的所有积极作用都能够通过具体数字来体现。公约的真正价值不仅在于其促成的善,更在于其有助于防止更大的恶。例如,经验告诉我们红十字和红新月特殊标志保护了许多医院、医疗队和医务人员以及数不清的伤者和病者。不幸的是,近几年,我们看到了太多公然滥用特殊标志和妨碍医务工作的行为。但我想要强调的是:没有日内瓦公约的这些规则,情况会更糟糕。对受难者而言,处境会更加恶劣;对那些努力提供援助和保护的人而言,工作会更为艰难。

因此,我认为日内瓦公约在过去60年中发挥了很好的作用,而且仍然十分适用,在包括占领局势在内的国际性武装冲突中,这是毫无疑问的。

那么对非国际性武装冲突而言,这一结论同样成立吗?从现象学角度来看,毫无疑问,目前此类冲突确实比较普遍。现在,我们正是要为这些在特征和形式上存在巨大差异的冲突找到普遍适用的解决之道。它们可能是传统的内战,但也可能蔓延到其他国家。它们可能是政府与武装团体之间的对峙,但也可能是不同武装团体之间的混战。它们还可能牵涉到第三国或多国部队与政府联合作战。我能想到的此类冲突有:苏丹的达尔富尔地区、哥伦比亚、刚果民主共和国东部或今天的阿富汗、伊拉克和索马里。日内瓦公约涵盖了所有这些局势。实际上,日内瓦公约共同第三条涵盖任何不具有国际性的武装冲突。也就是说,任何非国家间的冲突都属于日内瓦公约共同第三条的规制范畴。虽然这仅仅是一项条款,但它所包含的基本规则可概括为以下几点:

 
人道待遇 一、它要求所有落入敌手的人都能够获得 ,无论他们在法律上或政治上如何归类或是处于何方监禁之下。因此,不能将任何人置于共同第三条之外,剥夺其所有保护。 二、它要求 伤者、病者和遇船难者 应得到收集和照顾。 三、它赋予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向武装冲突各方 提供服务 的权利。基于共同第三条,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经常要求接触因非国际性武装冲突而被剥夺自由的人,而且通常此类要求都会得到批准。 四、它承认这些规则的应用不会影响到冲突各方的 法律地位
。  

从以上概述中,可以看出共同第三条并不是一个和其他条款一样的普通条款,而实际上是公约中的小公约。国际法院称共同第三条体现了“人道的基本关怀”。考虑到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普遍性,它依然是至关重要的一项条款。因此,现在日内瓦公约对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依然非常适用。由于日内瓦公约获得了全球通过,共同第三条适用于世界上任何地方发生的非国际性武装冲突。

为了充分认识日内瓦公约在当代的适用性,我们必须从正确角度来看待日内瓦公约,而不能孤立地看待它们。自1949年公约确立以来,又通过了三部附加议定书对其进行补充和发展。头两部附加议定书于30多年前的1977年获得通过,较近的第三部议定书于2005年获得通过,引入了一个新的保护性标志红水晶。

拟定1977年附加议定书主要是为了应对战争的变化(最为显著的是游击战的蔓延)以及由于武器技术的发展等原因平民在武装冲突中遭受的更多苦难。议定书引入了与敌对行动以及作战方法和手段有关的基本规则,旨在加强对平民的保护。它们特别确定了区分平民与战斗员以及民事物体与军事目标的重要原则。它们还扩展了适用于所有落入敌手之人的基本保障的范围。

1977年附加议定书还旨在应对国内武装冲突的激增。 实际上,第二附加议定书是首部专门针对保护此类冲突受难者的公约,对共同第三条所规定的保护进行了详细阐述。

虽然1949年日内瓦公约已经获得全球所有国家的批准,但其附加议定书还没有。目前,第一附加议定书的缔约国有168个,而第二附加议定书的缔约国有164个。虽然这已经使1977年附加议定书成为世界上最广为接受的法律文件之一,但我们不能满足于现状。1977年附加议定书中所规定的有关敌对行动的规则和基本保障是绝对必须的。现在,我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需要认可并实施这些规则和保障。因此,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认为附加议定书的批准应成为首要工作。我们呼吁所有尚未批准议定书的国家加入附加议定书。如果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都能获得全球批准,将为保护战争受难者确立坚实的法律框架,无论他们在哪里或是何身份。目前的情况很难令人满意,由于议定书只适用于某些冲突,造成了条约义务不均衡。

应国际社会的要求,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确定了无论是否批准条约法都适用的习惯人道法规则,以此来补救这种情况。然而,习惯法不能代替通过批准条约所获得的法律确定性。因此,我想在结束时再次呼吁世界各国加入现有的人道法条约,尤其是日内瓦公约的附加议定书。

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