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战方法和手段

29-10-2010 综述

国际法限制作战方法和手段。这些限制性规定适用于所使用武器的类型、使用武器的方式以及武装冲突各方的一般行为。区分原则要求武装冲突各方在任何时候都要将战斗员和军事目标与平民和民用物体区分开来,并且只能袭击合法攻击目标。

方法和手段

限制作战方法和手段的主要条约包括1907年《海牙公约》,1977年《日内瓦公约附加议定书》以及一系列有关特定武器的协定。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一直在参与发展完善这一领域的法律。

总的来说,国际人道法禁止会造成过分伤害或不必要苦难的作战方法和手段。因此,不允许使用某些类型的武器,并限制另外一些武器的使用方式。

1997年《禁止杀伤人员地雷渥太华公约》、2003年《战争遗留爆炸物议定书》(对1980年联合国《常规武器公约》的补充)以及2008年在都柏林通过的《禁止集束弹药公约》都规定了限制某些类型武器使用的具体措施。

另外,在控制小武器扩散方面也取得了进展。小武器扩散问题在许多较贫穷国家是致命的。国际人道法不仅禁止和限制不可接受的武器,而且也限制“可接受”常规武器的使用。

国际人道法还规制其他许多作战方法和手段。其中包括限制对标志旗的滥用和雇佣兵待遇方面的规则,也禁止在战斗中下达“杀无赦”的指令。还有一些特殊规则适用于非军事区和不设防地带。

区分

在国际性武装冲突中,战斗员有权直接参加敌对行动。换言之,他们获准实施旨在以最有效方式达成军事目的的合法战争行为。但是,区分原则要求,这类战争行为只能针对敌军战斗员和军事目标,而要避免对平民造成不必要和过度的伤害。

因此,实施区分原则要求清楚界定可合法攻击的人和物体。就人员而言,敌军战斗员是指冲突一方的武装部队成员(医务人员和随军牧师除外)。非武装部队成员就是平民,因此他们不能成为攻击目标。但这也有例外,当平民(无论是个体还是群体)直接参加敌对行动时,他们就成为合法攻击目标,但是这只适用于他们直接参加敌对行动期间。

就物体而言,军事目标要从两方面来界定:就其性质、位置、用途和使用而言,要袭击的物体必须有效促进敌方军事行动;在当时的情况下,对其予以部分或全部摧毁、占领或中立化必然会带来明确的军事利益。所有不符合军事目标定义的物体都是民用物体,不得对其进行攻击。

国际人道法包含许多由区分原则引申出的规则,旨在确保对平民和民用物体的保护。例如,国际人道法规定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战斗员要在参与进攻或为进攻做准备的军事行动时将自己与平民居民加以区别(通常通过穿制服的方式)。另外,国际人道法禁止不分皂白的攻击,并制定了比例原则,即规定对平民生命或民用物体造成的所谓“附带损失”与所预期的具体和直接军事利益相比不得过度。为了贯彻在攻击目标方面的限制和禁令,武装冲突各方都必须采取特定的预防措施。

最后,有关敌对行为的规则还为某些物体提供特殊保护,其中包括文物和敬拜场所(如历史遗迹等)、平民居民生存不可缺少的物品(包括产粮区、庄稼或饮用水设施)以及蕴藏危险力量的工程或设施(如大坝、水堤与核电站等)。由于可能威胁到平民居民的健康和生存,那些可能会对环境造成广泛、长期和严重破坏的作战方法和手段也是受到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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