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保护的人员和物体——伤者、病者和遇船难者

29-10-2010 综述

保护武装冲突中的伤者病者是1864年签订的首部《日内瓦公约》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延伸到作战的其他方面,并在《1949年日内瓦公约》、三个《附加议定书》及一系列其他条约中得到巩固,它一直是国际人道法的核心所在。

1859年,日内瓦公民亨利•杜南在索尔费里诺战场上的经历促成了首部《日内瓦公约》的诞生。伤者病者的苦难让他极为震惊,这促使他出版了《索尔费里诺回忆录》并动员了一群志同道合的人共同呼吁国际社会采取行动。

他们的行动促成了首部《日内瓦公约》的诞生,当时有12个国家签署了该公约。杜南他们创立的五人委员会日后发展成了红十字国际委员会。

如今,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获得了全球认可并得到了所有国家的批准。

如今,对伤者病者的保护在1949年《日内瓦第一公约》和《日内瓦第二公约》以及1977年《第一附加议定书》和《第二附加议定书》中得到了巩固。《日内瓦第二公约》将保护扩展到海战中的伤者病者,还包含了对遇船难者的保护。

“伤者和病者”是指在武装冲突中任何需要医疗救护且未参与敌对行动的军人或平民。“遇船难者”是指由于遭受不幸而在海上或其他水域内遇险而且未参与任何敌对行动的军人或平民。

核心原则就是“所有伤者、病者和遇船难者,不论属于何方,均应受尊重和保护。”必须尽快对其提供适当的医疗救护,无论其是军人或平民,是敌是友,不得加以任何区分。

任何时候,特别是在战斗后,冲突各方应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搜寻和收集伤者、病者和遇船难者,保护其免遭抢劫和虐待,保证其得到适当的照顾,并搜寻死者,防止其被剥劫。

为了保证伤者、病者和遇船难者得到有效的援助,医务和人道工作者及设施必须在任何时候都受到尊重和保护。只有当医疗机构被用作军事目的,如掩护没有受伤的士兵或开展军事情报工作时,此类保护才会中止。

国际人道法还保护医务运输工具,无论其是军用还是民用。任何情况下,受保护的医务运输工具都不得运载参与战斗的军人、武器或弹药。

首部《日内瓦公约》创立了红十字标志,用于在战场上识别受保护的医务人员和物体。如今,红新月和红水晶标志也提供同样的保护,这些标志的使用受到国际法的严格控制。蓄意袭击清楚佩戴任一保护性标志的人员、建筑或运输工具的行为构成战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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