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委员会

2012-05-01

许多国家都设有实施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为政府实施和传播国际人道法知识提供建议和帮助。设立此类委员会是各国的责任,但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也会为委员会的设立提供支持来确保国际人道法得到有效适用。

2011年底,已经有101个国家设立了实施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或类似机构。红十字国际委员会鼓励设立此类机构。事实证明,此类机构有助于各国履行1949年日内瓦公约及其1977年和2005年的附加议定书以及其他国际人道法条约所规定的义务。

日内瓦公约并未要求设立此类委员会。设立与否完全取决于是相关政府的决定。此类委员会也没有标准模式或结构。因此,各国家委员会在组成成员和工作方式上各不相同。

为鼓励委员会的设立,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国际人道法咨询服务处根据日内瓦专家会议的成果于1996年出版了指导原则。2003年,咨询服务处又出版了《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工作的实用建议》作为补充。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认为,国家委员会应该依据一系列国际人道法条约(特别是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所规定的义务来评估国内立法。

国家委员会应该监督国际人道法的实施,能够提议新法案或现有法律的修订案,并对人道规则的解释提供指导。

委员会还应该在促进对国际人道法更为广泛的理解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包括参与武装部队的培训并在各级院校中教授国际人道法。

国家委员会的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组成成员,需要吸纳有相关专长的人。显而易见,其成员应该包括与国际人道法有直接关联的政府部委的代表,这些部委包括国防部、外交部、内务部、司法部和教育部等。

在许多国家,委员会成员还包括司法系统和武装部队的资深代表、学术骨干专家以及人道组织和媒体的代表。

国家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常常发挥关键作用。它们在国家委员会创立过程中非常重要,为委员会提供秘书处,并通过提出建议和加入委员会来贡献其专业力量。由于国家红会是政府当局在人道工作领域的助手,它们在讨论标志问题方面发挥着特殊作用。

设立常设委员会反映出一国政府对确保全面实施国际人道法的承诺。各国政府认识到在应对武装冲突的性质和作战行为的变化时,人道法也在不断发展变化。

虽然设立国家委员会并不属于国际人道法所规定的义务,但却能够为许多人道问题提供一个重要的国内参考点。

对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而言,定期与这些委员会开展合作是其首要工作之一。这种关系是相互的,双方能够自由交流经验和建议。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还鼓励同一地区的各个国家委员会开展合作,分享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