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习惯国际法?
国际法的渊源既包括条约法,也包括习惯国际法。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等条约是成文的公约,各国在条约中正式确立某些规则。这些条约仅对通常以批准的方式明确表示同意受条约约束的国家具有约束力。
另一方面,习惯国际法则源自“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此类实践见于军事行动的官方记录,同时也体现在军事手册、国内立法和判例法等其他各类官方文件之中。这一实践须经“接受为法律”的要求通常被称为法律确信。该特点将法律规定的实践与例如作为政策遵循的实践区分开来。
习惯国际法由“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所形成的规则组成,并独立于条约法而存在。在当今武装冲突中,习惯国际人道法至关重要,因其填补了条约法留下的空白,从而加强了对受害者的保护。
国际法的渊源既包括条约法,也包括习惯国际法。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等条约是成文的公约,各国在条约中正式确立某些规则。这些条约仅对通常以批准的方式明确表示同意受条约约束的国家具有约束力。
另一方面,习惯国际法则源自“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此类实践见于军事行动的官方记录,同时也体现在军事手册、国内立法和判例法等其他各类官方文件之中。这一实践须经“接受为法律”的要求通常被称为法律确信。该特点将法律规定的实践与例如作为政策遵循的实践区分开来。
各国普遍承认,条约和习惯国际法都是国际法的渊源,并且因此具有约束力。例如,《国际法院规约》就对此做出了规定。 国内和国际法院或法庭对习惯国际法的适用是能够说明其具有约束力的一个例证。
一般而言,国际法的目的在于规制国家之间的关系,因此,国际法对各国具有约束力。这一点也同样适用于国际人道法,而不论其为条约法还是习惯法,因为其规制的是国家之间的武装冲突。
但是,国际人道法的一个特殊之处在于,它的某些规则规制的是国家与武装反对团体之间或此类团体之间的武装冲突。规制此类冲突的规则适用于各方,而不论其为国家还是武装反对团体。对各国实践的分析表明,许多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习惯国际法规则既对各国也对各武装反对团体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