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武装冲突中保护文化财产

29-10-2010 综述

在武装冲突中保护文化财产是基于这样一个原则:破坏任何民族的文化财产就意味着“破坏全人类的文化遗产”(1954年《海牙公约》)。

在战争期间文化财产受到两种保护。由于文化财产从本质上来说通常都是民用的,所以人道法有关保护平民财产的一般性规定都适用。

1954年《在武装冲突期间保护文化财产的海牙公约》规定要认可每个民族的文化遗产并给予特殊保护。这一规定在1977年《日内瓦公约附加议定书》中得到了补充,如今已经成为习惯国际法的一部分。

悲惨的现实是,数个世纪以来,许多艺术品在战争中不知所踪,文化遗址遭到破坏或损毁。自人类文明之初就有各种习惯法规则保护文化财产,而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破坏性更促使国际社会行动起来,提供特殊的法律保护。

1954年《海牙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必须保障其本国文化财产免受武力袭击的破坏。例如,将这些文化财产转移出可能发生或正在发生军事行动的地区,或避免将军事目标设在靠近历史文化遗址的地方。

武装冲突各方不允许直接攻击文化财产,而且必须避免对这类财产造成附带破坏。禁止将文化财产用作军事目的。

然而,《海牙公约》确实也承认在某些情况下攻击文化财产可能是合法的,即如果文化财产被变为军事目标,那么出于“迫切的军事需要”可以对其实施攻击。

占领方必须保护其控制下的文化财产免遭偷盗、掠夺或侵占。如果出于保护目的将文化财产转移出被占领土,那么必须在战事结束后将其归还。

针对二战中出现的事件,国际法还禁止将摧毁文化财产用作威胁被占领土居民的手段或报复方法。

《海牙公约》各缔约国有责任实施公约条款并将对文化财产的保护写进其国内立法。而且公约还要求各国巩固各项条款,以防出现违约行动。在国际层面,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专门负责监督条约的遵守情况,并协助保护和保存文化财产。

《海牙公约》在订立的50多年中,确定了清晰的法律框架。1977年《日内瓦公约附加议定书》、1998年《国际刑事法庭规约》及1999年的《海牙公约附加议定书》都进一步巩固了这一法律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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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ltural property should be identified with the emblem of the 1954 Conven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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