敌对行为

29-10-2010 综述

关于敌对行为的国际法调整并限制武装冲突各方使用的作战方法与手段,目的是在合法军事行动与减轻人类苦难(尤其是平民)的人道目标之间寻求平衡。

对作战方式的限制已经存在了几百年。它通常是有关作战行为的不成文协定,有时也会对等认定一个事实:如果越过某些限制可能会引发报复行为。在一些时候,共同的人性会限制战争的影响。

国际社会自19世纪起开始认真做出努力,试图对战争行为加以有效的法律限制。通过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等一系列条约以及习惯法的发展,现在已经有一套涉及面广泛的规制敌对行为的法律体系。

规制敌对行动的一般原则被写进了1907年《海牙公约》、1949年《日内瓦公约》及其1977年《附加议定书》中。此外还有一系列讨论特定问题(尤其是武器领域问题)的其他条约。2005年,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发表了一项关于大量习惯国际人道法的重要研究,该研究对所有国家都有拘束力。

核心的区分原则普遍存在于所有与敌对行动相关的法律之中。不分皂白的军事行动是被禁止的。冲突各方必须对合法军事目标与平民和民用物体进行区分。

蓄意以平民为攻击目标的行为构成战争罪。各方必须采取措施尽可能地将军事目标与平民聚集区分隔开。虽然人们普遍认为在军事目标遭到攻击时平民伤亡在所难免,但交战双方应当采取任何可能的措施来将平民伤亡和民用物体损失降到最低。如果某次攻击预计会造成“附带平民损害”,而这种损害又远远大于预期的具体、直接军事利益,那么依据比例原则,该攻击必须取消或暂停。

国际人道法禁止对平民居民实行恐怖统治,也禁止通过袭击农作物、水源、医疗设施、房屋和非军用运输工具来破坏平民居民的生存手段。劫持人质与使用人体盾牌的行为同样受到禁止。其他会导致敌方战斗员不必要痛苦的方法与手段亦然。

伤者、病者以及那些不再能够参与敌对行动的人都必须得到尊重。不得攻击医疗设施和医务人员。冲突各方必须遵守《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中对使用红十字、红新月与红水晶这三种保护性标志的规定。

国际人道法中对敌对行为的限制也涉及文化财产与环境。禁止攻击文化财产或将其用于军事用途的行为。军事行动不应对自然环境造成不必要的破坏,也不应引起将来的环境问题。另外也特别论及了海战与空战以及武装冲突中民防角色等问题。

有关武器选择的规定明确构成了规制敌对行为法律的主要部分。在国际人道法下,武器的选择是受到限制的。除了区分原则和比例原则之外,国际人道法还通过一系列国际条约禁止使用特定类型的武器,特别是生化武器、激光致盲武器和杀伤人员地雷。这方面的最新进展是2008年《集束弹药公约》的通过。

照片

Photo illustration for section conduct of hostilities. ICRC ref. ru-d-00008-11 

© ICRC / T. Gassmann / lb-d-001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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