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

29-10-2010 综述

国际人道法包含规制武器选择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并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武器。在推广和制定规制某些武器使用的法律方面,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发挥着主导作用。

国际人道法从一开始就努力限制武装冲突造成的苦难。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国际人道法规制战斗员行为以及作战手段和方法(包括武器)的选择。

早期的条约禁止使用重量不到400克的爆炸性投射物(1868年),禁止使用进入人体后会变形的子弹(1899年)。1925年,各国政府通过了《日内瓦议定书》,将使用毒气和细菌武器的作战方法定为非法。1972年《生物武器公约》和1993年《化学武器公约》的通过对该议定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这两部公约扩大了禁止发展、生产、取得、储存、保有和转让生化武器的范围并要求销毁这些武器,从而巩固了1925年议定书。

1980年《常规武器公约》规制了许多常规武器。该公约禁止使用会产生无法用X射线检测到的碎片的弹药和激光致盲武器。它还限制燃烧武器以及地雷、饵雷和“其他装置”的使用。这部公约首开先河,设立了旨在应对战后未爆炸武器和弃置武器危害的法律框架。

1997年《关于禁止使用、储存、生产和转让杀伤人员地雷及销毁此种地雷的公约》对杀伤人员地雷予以禁止。全世界有超过四分之三的国家加入了该公约。该公约在销毁库存、清理地雷、减少人员伤亡和援助受害者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2008年5月30日,107个国家通过了《集束弹药公约》。该公约所规定的各项义务自2010年8月1日起对30个已批准该公约的国家和以后批准该公约的国家具有法律约束力。通过和签署公约是各国向终止这类武器造成的伤亡和苦难迈出的重要一步。

武器的普遍可获性不受约束,会助长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也会阻碍为受害者提供援助的工作。自2006年以来,各国一直在商议制定全球“武器贸易条约”。2010年1月,联合国大会决定将在2012年召开“联合国武器贸易条约会议”,详细制定一个以尽可能高的国际标准来规制常规武器转让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支持详细制定一个全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武器贸易条约,为涉及所有常规武器及弹药的负责任的转让和交易设立国际通行标准。

核武器的破坏力使得这类武器自成一类,但国际法并没有全面或普遍禁止核武器的使用。然而,1996年7月国际法院裁定,使用核武器一般来说都是违背国际人道法原则和规则的。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认为很难设想使用核武器如何能符合国际人道法的原则和规则。鉴于核武器的独特性,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进一步呼吁所有国家确保这类武器不再被使用,无论他们如何看待核武器使用的合法性问题。

面对武器不断迅猛发展的势头,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出版了《新武器、作战手段和方法法律审查指南》,帮助政府履行各自义务,确保新武器、作战手段和方法的使用符合国际人道法规则。

下表概括了国际人道法规制的各类武器

武器

条约

重量不到400克的爆炸性投射物

圣彼得堡宣言(1868年)

在人体内膨胀或变形的子弹

海牙宣言(1899年)

毒物或有毒武器

海牙章程(1907年)

化学武器

日内瓦议定书(1925年)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1993年)

生物武器

日内瓦议定书(1925年)

 

禁止生物武器公约(1972年)

其碎片在人体内无法用X射线检测的武器

常规武器公约第一议定书(1980年)

燃烧武器

常规武器公约第三议定书(1980年)

激光致盲武器

常规武器公约第四议定书(1995年)

地雷、饵雷和“其他装置”

常规武器公约经修正后的第二议定书(1996年)

杀伤人员地雷

禁止杀伤人员地雷公约(1997年)

战争遗留爆炸物

常规武器公约第五议定书(2003年)

集束弹药

集束弹药公约(2008年)

照片

 

© Reuters / I. Tax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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