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的规定,绝对禁止酷刑及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以及对人格尊严的严重损害。禁止酷刑与其他形式的虐待源于1949年的四个《日内瓦公约》、1977年的两个《附加议定书》、1984年《禁止酷刑及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以及一些其他国际条约。在为防止及惩治酷刑行为和其他形式的虐待建立综合法律框架方面,人道法和人权法的目标一致且互为补充。
禁止与惩治酷刑及其他形式的虐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