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伦堡原则

11-12-1946

——纽伦堡宪章和纽伦堡审判中确认的国际法原则
1946年12月11日联合国大会第95(2)号决议通过

原则一 从事构成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的人承担个人责任,并因而应受惩罚。
 
原则二 国内法不处罚违犯国际法的罪行的事实,不能作为实施该行为的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
 
原则三 以国家元首或负有责任的政府官员身份行事,实施了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的人,其官方地位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
 
原则四 依据政府或其上级命令行事的人,假如他能够进行道德选择的话,不能免除其国际法上的责任。
 
原则五 被控有违反国际法罪行的人有权在事实和法律上得到公平的审判。
 
原则六 违反国际法应受处罚的罪行是:
 
 

  1. 计划、准备、发起或进行侵略战争或破坏国际条约、协定或承诺的战争;
  2. 参与共同策划或胁从实施上述第1项所述任何一项行为的。
(一) 反和平罪
   
(二) 战争犯罪
 
违反战争法规或习惯,出于某种目的或在占领区内,实施包括但不限于谋杀、虐待或奴役平民居民,谋杀、虐待战俘,谋杀、虐待海上人员杀害人质,劫掠公私财产,肆意摧毁城市、集镇、乡村,或无军事之必要而以非正义方式进行破坏。
 
(三) 反人道罪
 
对任何平民居民进行谋杀、生物实验、放逐和其他非人道行为,或基于政治、种族、宗教背景的迫害,而此类行为已实施或此类迫害已执行或此类行为与任何反和平罪或任何战争犯罪相关联的。  
原则七 共谋犯下原则六所述的反和平罪、战争罪或反人道罪是国际法上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