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从气球上投掷投射物和爆炸物宣言

18-10-1907

(1907年10月18日海牙宣言)
(1907年10月18日于海牙)

下列签署者,应邀出席海牙第二届国际和平会议的各国全权代表,为此目的经各本国政府正式授权,在1868年11月29日(12月11日)圣彼得堡宣言所表达的精神的鼓舞下,愿重新订定业已期满的1899年7月29日海牙宣言,宣告:

各缔约国同意,直至第三届和平会议结束为止,禁止从气球上或用其他新的类似方法投掷投射物和爆炸物。

本宣言只对各缔约国中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间发生战争时有拘束力。

在各缔约国之间的战争中,如有一个非缔约国加入交战一方时,本宣言即失去拘束力。

本宣言须尽速予以批准。

批准书应交存于海牙。

批准书的交存须制成记录,该记录的经核证无误的副本将通过外交途径送交所有缔约国。

非签署国可加入本宣言。它们为此须将其加入一事通知各缔约国, 即向荷兰政府发出书面通知,并由该国政府通知所有其他缔约国。

如果一缔约国退出本宣言,则此项退出应在书面通知荷兰政府并由该国政府立即通知所有其他缔约国一年后生效。

此项退出只对发出退出通知的国家有效。

各全权代表在本宣言上签字,以昭信守。

1907年10月18日订于海牙,正本一份,存于荷兰政府档案库,经核证无误的副本将通过外交途径送交各缔约国政府。

(代表签字从略。——编者)

签署国:阿根廷、奥匈帝国、比利时、玻利维亚、巴西、保加利亚、中国、哥伦比亚、古巴、多米尼加共和国、厄瓜多尔、萨尔瓦多、英国、希腊、海地、卢森堡、荷兰、挪威、巴拿马、波斯、秘鲁、葡萄牙、暹罗、瑞士、土耳其、美国、乌拉圭。

签署日期:1907年10月18日。

批准或加入书交存日期(R):
比利时(1910.8.8)、玻利维亚(1909.11.27) 、巴西(1914.1.5) 、中国(1909.11.27)、萨尔瓦多(1909.11.27)、埃塞俄比亚(1935.8.2) 、斐济(1973.4.2)、芬兰(1922.6.9)、英国(1909.11.27)、海地(1910.2.2)、利比里亚(1914.2.4)、卢森堡(1912.9.5)、荷兰(1909.11.27) 、尼加拉瓜(1909.12.16) 、挪威(1910.9.19)、巴拿马(1911.9.11)、葡萄牙(1911.4.13) 、暹罗(1910.3.12) 、瑞士(1910.5.12) 、美国(1909.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