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77-78年俄土战争,奥斯曼帝国。受伤士兵急救站。1864年《日内瓦公约》规定不得攻击受伤士兵及救援人员;他们必须受到保护,免遭攻击。
1917年,比利时,伊普尔(Ypres)。奥地利士兵戴面具来保护自己免受毒气侵害。一战期间广泛使用了化学武器,造成大量死亡和严重受伤。1925年的《日内瓦议定书》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和毒性气体。
一战,法国罗什莫里斯(Roche-Maurice)。德国战俘在战俘营宿舍中吃饭。1949年《日内瓦第三公约》扩充和加强了1929年关于战俘的公约。
第二次世界大战,波兰。集中营的一间宿舍。1945年成立的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一致通过了《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二战,一名遇船难的英国飞行员正在呼救。《日内瓦第二公约》将保护扩展至海上的受伤、患病和遇船难的武装部队成员。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现已获得全球通过)及其《附加议定书》是国际人道法的支柱。
二战,前南斯拉夫(现在的波黑),科扎拉(Kozara)的难民。1949年之前签署的条约只保护不再参与敌对行动的战斗员。二战期间平民遭受的重大苦难凸显了保护平民的需求,尤其是在被占领土上,继而诞生了1949年的《日内瓦第四公约》。
1945年2月的轰炸之后,德国,德累斯顿。二战期间的大规模轰炸引发了在冲突中保护艺术品和其他文化遗产的问题。1954年《海牙公约》及其议定书禁止攻击文化财产,并要求冲突各方不得损害文化财产。
1980年,萨尔瓦多,罗拉绍(Rorazau)。萨尔瓦多红十字会车队准备为因政府与法拉本多•马蒂民族解放阵线之间的冲突而被迫逃离家园的人分发援助物资。国际人道法的多数规则保护国际武装冲突的受害者。1977年的两个《附加议定书》将保护扩展至国内冲突和民族解放战争的受害者。
1986年,乌干达,坎帕拉和卢韦罗(Luwero)之间。国家抵抗军的一名12岁的儿童兵。198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规定了儿童的基本权利。第38条禁止征收15岁以下的儿童加入武装部队,从而在武装冲突中保护儿童。2000年的公约议定书对此进行了补充,规定武装团体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征收18岁以下的儿童入伍。
柬埔寨,马德望。10岁的坎乔(Khan Keo)赶着牛走过稻田时踩到了地雷。14岁的通陶(Thon Thau)在捡柴时踩到了地雷。杀伤人员地雷不能区分平民和战斗员,并在战斗结束很久后仍然造成人员伤亡。1997年的《禁止杀伤人员地雷公约》禁止使用、储存、生产和转让此类装置。
2001年,波黑,波托查里。纪念斯雷布雷尼察沦陷6周年。在该市沦陷后有成千上万名波斯尼亚人被屠杀。1998年《罗马规约》建立了国际刑事法院,审理被控犯有战争罪、反人类罪以及种族屠杀行为的罪犯(当单个国家没有能力或不愿意对其进行审判时)。
2007年,黎巴嫩南部,提尔附近为巴勒斯坦人设立的拉希迪耶(Rashidieh)难民营。一名年轻的集束炸弹受害者。2008年的公约禁止集束弹药的生产和使用。集束弹药对平民尤其危险:爆炸装置被散落至一大片区域,并且通常不会立即爆炸。
2006年,苏丹,穆兹巴特(Muzbat)。苏丹解放军的战斗员。不加管制的武器贸易和武器滥用造成了悲惨的人道后果。2013年《武器贸易条约》旨在通过规制常规武器的转让来保护平民。
即便是战争也是有限制的。国际人道法确立的规则保护那些不参与或不再参与敌对行动的人,即平民、伤病员或被俘战斗员,并限制作战的方式和手段。所有战斗参 与方都有责任区分战斗员和平民,并且绝对不得攻击平民。但仅仅签署条约是不够的;冲突中违反人道法的行为往往造成令人无法接受的人员伤亡。如今,我们比以 往任何时候都更要呼吁冲突各方避免伤害平民,并且尊重国际人道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