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身份证明手段

要适用国际人道法,辨别战斗员和受保护的人员是必不可少的条件。1949 年《日内瓦公约》及其1977 年《第一附加议定书》均包含适当条款以实现此目的。进行个人身份证明的各种措施提供了这样一种手段,它明确了参与或受武装冲突影响之人员的地位,从而也表明他们有权受到保护。然而,仅仅持有身份证件这一事实不能作为其持有者有权享受保护(供职于民防组织的军方人员除外)的标准,因为决定因素是此人的身份或职责。在武装冲突局势下,身份证明措施还有助于防止失踪,并便利寻找失踪人员。各缔约国和冲突各方必须实施这些措施,以便国际人道法规定的各种机构能够正确行使其职能(诸如国家情报局和中央寻人局,其使命是告知各缔约国其国民的命运,并告知相关家庭其亲属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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