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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章程

于2017年12月21日通过并于2018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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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是一个公正、中立和独立的组织,其特有的人道使命是保护武装冲突和其他暴力局势受难者的生命与尊严,并向他们提供援助。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还通过推广和加强人道法与普遍人道原则,尽力防止苦难发生。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创建于1863年,它是《日内瓦公约》和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的发起者。该组织负责指导和协调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在武装冲突和其他暴力局势中开展的国际行动。

 

第一条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

1.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是经《日内瓦公约》、其《附加议定书》、《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以下简称“运动”)章程》及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以下简称“国际大会”)正式承认的组织。

2. 它是运动的成员之一,运动的其他成员包括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各国红会”)以及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联合会”)。

 

第二条 法律地位

1.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是受《瑞士民法典》第60条及之后条款支配的社团。

2. 为履行其人道职责和使命,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享有等同于国际组织的地位,并在开展其工作时具有国际法律人格。

                                                                                                                                                                                 

第三条 总部、标志、标识与信条

1.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

2.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标志是白底红十字,它有权根据《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在任何时候使用这一标志。

3.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标识是两个同心圆围绕的白底红十字,两个同心圆之间写着“国际委员会日内瓦”的字样,同心圆的下方是适当的起首字母(英文为“ICRC”,或法文“CICR”)。

4.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信条是“战时行善”。它也承认“通过人道实现和平”的信条。

 

第四条 职责

1.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职责主要包括:

(1)维护并传播运动的基本原则,即人道、公正、中立、独立、志愿服务、统一和普遍;

(2)对符合《运动章程》所规定之承认条件的任何新成立或改组的国家红会予以承认,并将此承认决定通告其它各国红会;

(3)承担《日内瓦公约》所赋予的任务,为忠实执行适用于武装冲突的国际人道法而努力,并受理任何被指称违反该法的申诉;

(4)作为主要在国际性与其它武装冲突或内乱中开展人道工作的中立机构,始终努力确保对受此类事件及其直接后果影响的军队和平民中的受难者提供保护和救助;

(5)确保《日内瓦公约》所规定的中央寻人局的运转;

(6)在预计可能发生武装冲突的情况下,与各国红会、军用与民用医疗服务机构以及其它主管当局进行合作,致力于培训医务人员及准备医疗设备;

(7)为增进人们对适用于武装冲突之国际人道法知识的了解并促进其传播而努力,并为其发展做好准备;

(8)执行国际大会委托的工作。

 

2.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作为一个特殊的中立和独立的机构以及中间人,可提出任何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人道倡议,并可审议需由此类机构进行研究的任何问题。

 

第五条 与运动其它成员的关系

1.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应与各国红会保持密切联系。经其同意,它将与之就共同关心的事项进行合作,例如,为在武装冲突期间开展行动做准备,推动对《日内瓦公约》的遵守、发展和批准,以及传播运动的基本原则及国际人道法。

2. 在发生第四条第1款第(4)项所预见的需要协调其它国家红会之援助的情况下,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应与该国红会或相关各国红会进行合作,根据与运动其它成员达成的协议协调此类援助。

3.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应与联合会保持密切联系。它应依照《运动章程》以及这两个组织间达成的协议,与联合会就共同关心的事项进行合作。

 

第六条 与运动外各方的关系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应与政府当局以及提供它认为有益的援助的任何国家或国际机构保持联系。

 

第七条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委员

1.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由从瑞士公民中遴选产生的15至25名委员组成。

2.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委员在志愿基础上履行职能。主席和副主席不受此规则限制。

3.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可在委员任期结束时指定其为名誉委员。

 

第八条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管理机构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管理机构为:

(1) 大会;

(2) 大会理事会;

(3) 主席办公室;

(4) 指导委员会;

(5) 内部审计部。

(6)数据保护独立控制委员会(数据保护委员会)。

 

第九条 大会

1. 大会是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最高管理机构。它负责监督该组织并确保其履行使命。它确定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机构战略、制定政策并批准预算和账目。

2. 大会由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委员组成。其性质为合议制。

 

第十条 大会理事会

1. 大会理事会是大会的分支机构。它确保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顺利运作,特别是在人力资源管理和财政管理方面,并帮助大会执行其任务。为此目的,大会理事会定期与指导委员会进行沟通。

2. 大会理事会由五至七名成员组成,由大会选举产生,包括主席和副主席。

 

第十一条 主席办公室

1.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与外部机构的关系主要由主席负责。

2. 作为大会和大会理事会的主席,他应确保这两个机构正常履行赋予它们的职责,并密切监督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运作。

3. 副主席和(如适用)第二副主席协助主席履行他的1职责。

 

1 除非另有说明,正文中所有表示男性的代词和形容词均男女通用。

 

第十二条 指导委员会

1. 指导委员会是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它指导行政部门的工作,该部门包括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全体工作人员,内部审计部除外。它负责行政部门的运转,并确保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有效开展行动。

2. 指导委员会由总干事和三至七名部长组成。

3. 指导委员会由总干事主持工作。

 

第十三条 代理权

主席、总干事或经后者授权的任何人所做的一切承诺均对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具有约束力。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

1. 内部审计部独立于高级管理层,对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控制自身活动的程度进行评估。它通过内部行动审计和财务审计开展工作。

2. 内部审计部的工作涵盖整个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包括一线和总部。它旨在独立评估该组织的表现,并评估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为执行其战略而采取的手段是否具有针对性。该部门直接向大会汇报工作。

3. 在财务方面,内部审计部的作用是对外部审计公司的工作予以补充。

 

第十五条 数据保护独立控制委员会

1. 数据保护独立控制委员会(数据保护委员会)应独立于其它机构和行政部门,以检查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对个人数据的处理是否符合其《个人数据保护规则》和其他可适用规则,并应在个人和其他数据保护案件提交至委员会时就个人的权利进行裁决。

2. 委员会的工作应覆盖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总部和一线的全部活动。

3. 委员会应向大会定期汇报其工作。

 

第十六条 资产与财务监督

1.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主要资产为各国政府与各国红会的捐赠、源自私人资本的资金以及证券收入。

2.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所做之承诺应仅以这些资产及可供其支配的投资基金为保证,其委员对此不负任何个人或集体责任。

3. 这些资产和资金的使用应受到内部(通过内部审计部)和外部(通过一个或多个审计公司)的独立财务监督。

4. 如果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解散,供其支配的资产应全部给予一个或多个为人道目标而努力的、享有税收豁免权的组织。不得在任何情况下将此类资产退还给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捐赠者、创办者个人或委员,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其全部或部分用于为上述人等获利。

 

第十七条 内部规章

大会应对本《章程》的实施做出规定,特别是通过制定《内部规章》。

 

第十八条 修订

1. 大会可随时对本《章程》加以修订。任何修订方案均应列入两次单独的会议的议程进行讨论。

2. 对《章程》的任何修改必须经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同意。

 

第十九条 生效

本章程于2017年12月21日通过,取代于1973年6月21日生效并于1998年7月20日、2003年5月8日、2014年12月18日和2015年11月19日修订的《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章程》。本《章程》将于2018年1月1日生效。

 

本《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章程》中文版译自英文版(英文版《章程》译自法文原版)。法文版为作准文本。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章程-2018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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