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装冲突中的性暴力:对国际人道法和人权法的违反(一)
在全世界的武装冲突中,一直都有性暴力发生。在当代许多武装冲突中,这种情况仍然十分普遍,例如在中非共和国、哥伦比亚、刚果民主共和国、马里、南苏丹和叙利亚。一些组织和研究机构[1]提供的数字触目惊心,但这些数据可能只是冰山一角。有关性暴力的一个特有的问题是,由于罪恶感或羞耻感、害怕报复或禁忌,受害者不愿站出来说出真相,所以性暴力一直是一种"看不见"的犯罪。
何谓强奸和性暴力?
界定性暴力
在"阿卡耶苏"案(Akayesu case)中,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审判庭认为性暴力是"在强迫的情况下对一个人实施的任何带有性色彩的行为";"性暴力并不局限于对人身体的侵入,还可能包括不涉及插入甚或没有身体接触的行为"。从这个定义来看,很明显性暴力包括强奸但比强奸更广泛。但在强迫的情况下实施时,若将一个行为视为"性暴力",其严重程度有最低门槛吗?
对此问题没有明确的答案。《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将"性奴役、强制卖淫、强迫怀孕、强制绝育或其他任何形式的严重程度相当的性暴力"列为犯罪。所列举的内容并未涵盖所有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最严重的性暴力形式,无助于界定属于"性暴力"行为的严重程度的最低门槛。不过,判例法和法律著作提供了许多性暴力的其他具体例子:例如,为性剥削贩卖人口、毁损性器官、性剥削(例如作为对食物或保护的回报获得性服务)、强迫堕胎、强制避孕、性侵犯、逼婚、性骚扰(例如强迫脱衣)、强制检查童贞以及已被界定为性暴力的强迫在公共场合裸体。
世界卫生组织将性暴力定义为"无论当事人双方是何种关系,以及在何种情形下(包括但不限于在家里和工作中)任何人通过强迫手段使另一方与其发生任何形式的性行为、企图发生性行为、令人厌恶的性暗示或性骚扰、买卖行为或其他另行说明的行为"。如果接受这一定义,那么看起来严重程度这一门槛是很低的,而且"暴力"一词不仅包括身体暴力,还包括口头或心理暴力。
界定强奸
在国际层面,卢旺达和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基本上通过三个主要案例对强奸进行了定义。第一个是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的"阿卡耶苏"案,在该案中,审判庭(以及后来的上诉庭)采用了非常广泛和一般的强奸定义。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简单地认为强奸是"在强迫的情况下对人实施的带有性色彩的身体侵犯"。
尽管前南刑庭最初似乎是要遵循卢旺达刑事法庭采取的方法,但是在"富伦基亚"案(Prosecutor v. Anto Furundžija)中它采用了更准确的强奸定义。法庭的结论是,强奸的客观要素(构成要件)包括:(1)性器官的插入,无论多么轻微;(2)对受害人或第三人强迫、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
在"库纳拉茨"案(Kunarac case)中,审判庭认为"富伦基亚"案中的定义太狭窄了。对审判庭来说,性器官插入的行为构成强奸不仅是要伴随着"对受害人或第三人强迫、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还要有其他的因素使行为对受害人一方来说是"不同意或不自愿的"。因此关键的标准是缺乏同意或自愿的参与。因此审判庭在"库纳拉茨"案中用"未经受害人同意的性器官插入""取代"了"富伦基亚"案中定义的第二部分。
国际刑事法院的《犯罪要件》融合了这些判例法的发展,并且给出了更为精确的强奸定义。一项行为构成强奸,如果:
(1) 行为人通过插入行为侵犯他人身体,无论如何轻微,无论是受害者身体的任一部分或者行为人用性器官,或者用任何物体或身体的任何其他部分插入受害者的是肛门或生殖孔;
(2) 侵犯行为是通过强迫、或者威胁强迫或胁迫实施的,例如害怕暴力、监禁、拘留、心理压迫或滥用权力针对这样的人或另一人,或者利用强制的环境,或者侵犯了不能表达真实同意的人。
国际社会普遍认为这一定义是最权威的。很多国内立法都采用或修改后纳入国际刑事法院定义的强奸罪和其他性犯罪。
[1] 2014年,来自哈佛大学肯尼迪学院、奥斯陆和平研究所和耶鲁大学的研究者们公布了"武装冲突中的性暴力数据集",回顾了最近20多年的时间里参与武装冲突的武装分子针对平民(男人、女人、男孩和女孩)实施的与冲突有关的性暴力活动的报告。根据他们的报告,在所分析的各个冲突中,有57%存在与冲突有关的性暴力,有14%的冲突中性暴力最为严重。
作者简介:
格洛丽亚·加焦利(Gloria Gaggioli)是日内瓦大学法学院国际公法与国际组织系助理教授,曾于2011年2月至2014年9月担任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法律顾问,主要负责与性暴力有关的项目与研究。
译者简介:
李强,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武装冲突法和国际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