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装冲突中的性暴力:对国际人道法和人权法的违反(四)
构成国际犯罪的性暴力
性暴力总是构成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和战争罪吗?
就国际性武装冲突而言,1949年《日内瓦公约》和1977年《第一附加议定书》通过专门的严重破约制度将某些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定为犯罪。《日内瓦公约》和《第一附加议定书》中规定的严重破约行为相当有限,并没有明确包括强奸和其他形式的性暴力。有学者分析认为,缺乏明确规定意味着当时各国并不认为强奸和其他形式的性暴力属于需要专门列为犯罪的最可怕的罪行。的确,在20世纪90年代,前南斯拉夫和卢旺达两个特设国际刑事法庭设立之前,强奸和其他形式的性暴力的确很少在国际层面上被起诉。
在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出版的《习惯国际人道法研究》中,对规则156("战争罪的定义")的评注进行了如下解释:
尽管《日内瓦公约》禁止强奸行为,但是该行为在公约或是《第一附加议定书》中并未被明确列为严重破约行为。只有在强奸行为达到不人道待遇或故意对身体或健康造成巨大痛苦或严重伤害的情况下, 它才会被认定为严重破约行为。
而如今,如果在国际性武装冲突背景下或与之有关的情况下,针对被保护人实施强奸和其他形式的性暴力显然构成严重破约行为,此时这些行为就属于"酷刑或不人道待遇"或者"故意对身体或健康造成巨大的痛苦或严重伤害"。
国际刑事法庭的判例法也已表明强奸显然构成酷刑,因此,可以根据严重破约条款予以起诉。例如,在"德拉里奇案"(Delalić case)中,根据《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规约》第2条(严重破约),一些"切莱比奇"集中营的看守因强奸行为而被判犯有酷刑罪。
日内瓦四公约之共同第3条和1977年《第二附加议定书》都没有规定要将违反调整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之国际人道法的行为定为犯罪或予以起诉。但是,正如在"塔迪奇"案中所明确的那样,严重违反共同第3条的行为也构成战争罪。共同第3条及《第二附加议定书》都明示或默示地禁止强奸和其他形式的性暴力。例如在"库纳拉茨"案中,3名被告受到起诉并被判有罪,是因为他们在1992-1993年间波黑发生的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对穆斯林妇女和女孩实施有系统的强奸、酷刑及损害个人尊严等行为违反了战争法规和惯例。
现今,有大量国家的判例法承认,强奸和其他形式性暴力的实施如果发生在武装冲突情况下(不论是国际性还是非国际性的)并且与该冲突有关,则构成战争罪,并且倾向于表明,它如今已构成了习惯法的一部分。
性暴力能构成危害人类罪和(或)灭绝种族行为吗?
在武装冲突局势中,不仅可能犯有战争罪,还可能犯有危害人类罪并构成灭绝种族行为。因此,有必要分析强奸和其他形式的性暴力能否导致危害人类罪和灭绝种族行为。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这就意味着即使性暴力行为与武装冲突无直接关联也可能构成国际犯罪。
性犯罪要构成危害人类罪,则必须是"在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任何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中,在明知这一攻击的情况下,作为攻击的一部分"而实施的。换言之,必须要有政策或实践表明一个政府或事实上的当局容忍或纵容犯罪,孤立的一起强奸则难以被认定为危害人类罪。
审判庭认为:强奸和性暴力像任何其他行为一样可以构成灭绝种族罪,只要实施这些行为时有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特定群体的特定意图,并以这种名义攻击该群体。......这些强奸行为从身体和心理上摧毁了图西族妇女及其家庭和社区。性暴力是这个摧毁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尤其是它以图西族妇女为目标并有助于摧毁这些妇女以及这整个图西族。
如果性暴力是为蓄意全部或部分消灭某一民族、族裔、种族或宗教团体而实施的,则甚至可能构成灭绝种族行为。[1]此方面最著名的案例是"阿卡耶苏"案。让·保罗·阿卡耶苏于1993年4月至1994年6月担任卢旺达塔巴公社的社长,他被确认犯有危害人类罪和灭绝种族罪,是因为他明知胡图族联攻派民兵成员有系统地对图西族女孩和妇女实施了强奸和其他形式的性暴力,而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阻止或惩罚施暴者,而且还命令、唆使、帮助和教唆性暴力。
因此,强奸和其他形式的性暴力也可能构成灭绝种族罪。
[1] 《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规约》,第2条;《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规约》,第4条;《罗马规约》,第6条。另见《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1948年12月9日。
作者简介:
格洛丽亚·加焦利(Gloria Gaggioli)是日内瓦大学法学院国际公法与国际组织系助理教授,曾于2011年2月至2014年9月担任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法律顾问,主要负责与性暴力有关的项目与研究。
译者简介:
李强,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武装冲突法和国际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