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主义环境中国际人道法的重要性

01-01-2011 常见问题

近年来所发生的一些事件引起了人们对于这样一个问题的兴趣,即在当前暴力对抗的局势下,国际人道法应如何适用。在一份新的文件中,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就一些有关国际人道法与恐怖主义的最常见的问题进行了回答。

1.“全球反恐战争”这一术语是否具有法律意义?

国际人道法(武装冲突法)承认两种类型的武装冲突:国际性武装冲突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国际性武装冲突涉及一国对另一国使用武力。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则是指在政府军队与有组织的武装团体或一国内部的此类团体之间发生的战争。当“全球反恐战争”以前述某一种武装冲突的形式出现时,国际人道法都是可以适用的,在这种情形下,国际人权法的某些方面以及国内法也都可以对其适用。
 
当武装暴力活动是在法律意义上的武装冲突之外实施的时候,或者当一个涉嫌实施了恐怖活动的人并非在任何武装冲突中被拘捕时,人道法是不能适用的。此时,应适用的是国内法、国际刑法以及人权法。
 
一场国际性武装冲突或一场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是否属于“全球反恐战争”的一部分,这并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一个政治问题。“全球反恐战争”的称谓并未将人道法的可适用性扩及至包含在这一概念中的所有事件,人道法只能适用于涉及武装冲突的事件。
 
2.哪些人是战斗员?   
 
国际人道法允许国际性武装冲突当事国的武装部队以及符合相关标准的附属民兵组织直接参加战斗。他们通常被认为是合法的(或是享有特权的)战斗员,只要他们遵守了国际人道法,就不会因为参加战争而被起诉。如果被俘,他们则有权享有战俘地位。
 
如果平民直接参加战斗,他们则被认为是“非法的”或“不享有特权的”战斗员或参战者(人道法条约中没有明确规定这些条款)。根据关押国的国内法,他们可能会因此类行为而受到起诉。
 
无论是合法的战斗员还是非法的战斗员,在战时都可能被拘禁,也都可能因战争罪而受到审讯和起诉。他们在被敌人关押期间都有权享有人道待遇。
 
3.哪些人是“敌方战斗员”   
 
在一般意义上,“敌方战斗员”指的是在国际性武装冲突中代表对立方参战的人,而不论其参战行为是合法还是非法。
 
当前,“敌方战斗员”这一术语被有些人(那些认为反恐斗争包括针对某些恐怖团体的跨国武装冲突的人)用来指称那些被认为属于恐怖组织或与恐怖组织有联系的人,而无论他们是在哪种情形下被俘。
 
正如上文中所提到的,参加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一国武装部队的成员或者符合相关标准的附属民兵组织的成员是战斗员,因此,如果为敌人所俘,他们有权享有战俘地位。
 
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法律并没有规定战斗员和战俘的地位,这是因为各国不愿给予反对派武装团体可免于因参战而根据国内法受到追诉的权利。
 
从国际人道法的角度来看,“战斗员”和“敌方战斗员”这两个术语在武装冲突之外并不具有法律意义。
 
就在国际性或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被俘的所谓“敌方战斗员”而言,无论对这些人的称谓如何,仍然可以适用国际人道法的规定以及它所提供的保护。同样,当个人在武装冲突之外的情况下被俘,无论对这些人的称谓如何,他们的行为以及应受的保护则由国内法和人权法加以调整。
 
4.哪些人有权享有“战俘”地位?未能获得战俘地位的后果如何?

a. 在国际性武装冲突中 

正如前面所提到的,在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当事国武装部队的成员(以及附属民兵)是合法的战斗员。应该牢记的是,在这类冲突中,双方(或更多当事方)参战的战斗员都是合法的:一国军队在与另一国的军队交战。
 
四个《日内瓦公约》均适用于国际性武装冲突。其中,《日内瓦第三公约》规定了对被敌军所俘之合法战斗员的保护。如果有任何疑问,应由一个“主管法庭”来决定其是否有权享有战俘地位,这一程序是具有强制性的。
 
非法战斗员不能获得战俘地位。在被敌人俘虏的情况下,如果能够满足国籍标准,他们将受《日内瓦第四公约》(保护平民公约)以及《第一附加议定书》相关条款的调整(如果关押国批准了这些条约)。
 
对非法战斗员提供的保护与合法战斗员所享有的保护不同。就受到《日内瓦第四公约》与《第一附加议定书》相关条款保护之人而言,他们可能会因为直接参战而根据国内法受到追诉。只要造成了严重的安全威胁,他们就可以被关押;而在被关押时,在某些特定的条件下,他们根据《日内瓦第四公约》所应享有的某些特权可以被拒绝给予。他们可能还会因战争罪和其它罪行而受到追诉,并且其被判处的刑期可能会超出冲突持续的时间,他们还可能被判处国内法所规定的其他刑罚。
 
对于那些在国际性武装冲突中既不受《日内瓦第三公约》也不受《日内瓦第四公约》保护的人而言,他们依然有权受到习惯国际法(反映在《第一附加议定书》第75条中)以及具有适用力的国内法和人权法所确立的基本保障措施的保护。所有这些法律渊源都规定了被关押者在待遇、关押条件以及正当法律程序方面所应享有的权利。
 
因此,与某些人的说法相反,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从未宣称过,在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直接参战的所有人都有权享有战俘地位。
 
b. 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   
 
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并不存在所谓战斗员的地位。在《日内瓦第三公约》和《日内瓦第四公约》中分别规定的受保护的战俘地位与平民地位均不适用。根据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相关法律规定,有组织的武装团体的成员并不享有特殊的地位,而且,如果他们参加了战斗,他们可能会根据国内刑法而受到追诉。然而,在涉及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国际人道法(反映在《日内瓦公约》之共同第3条、《日内瓦公约第二附加议定书》的相关规定以及习惯国际法中)以及具有适用力的国内法和国际人权法中,都规定了被关押者在待遇、关押条件和正当法律程序方面所应享有的权利。
 
5.在与国际人道法相关的方面,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任务和行动包括哪些?   
 
国际社会长期以来一直承认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有关了解和传播国际人道法方面所起的作用。该组织还致力于通过提醒武装冲突各当事方遵守其所缔结的条约(例如《日内瓦公约》)以及习惯国际法中所规定的法律义务等方式,确保国际人道法得到忠实的适用。另外两个与武装冲突相关的条约是《1949年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和《1949年日内瓦公约第二附加议定书》,这两个《议定书》是各国在1974年到1977年期间召开的一次国际外交大会上谈判订立的。
 
《第一附加议定书》和《第二附加议定书》都是有众多缔约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第一附加议定书》有164个缔约国,《第二附加议定书》有160个缔约国)。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并不主张(在过去也从未主张过),这些条约的非缔约国也要受到这些条约的约束。然而,在各国看来,这些《议定书》中相当多的内容都是对习惯国际法的反映,而习惯国际法则对所有国家都具有约束力,无论它是否包含在该国所签署的任何条约当中。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自身并不能确保国际人道法的适用,它只能敦促各国以及武装冲突的各当事方遵守并确保遵守国际人道法。
 
 6.《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给予“恐怖分子”的待遇与给予士兵的待遇是否相同?  

对作战方法和作战手段做出限制,以便对平民进行更好的保护,这是《第一附加议定书》所取得的一项主要的成就。例如,它明确禁止攻击平民或民用物体等恐怖活动。该条约还明确禁止以在平民居民中散布恐怖为主要目的的暴力行为或暴力威胁。涉嫌实施了此类行为的人应对其所从事的罪行负责,这一点是不言而喻的。
 
《第一附加议定书》并没有赋予那些非法参战的人以战俘地位。该议定书将这一地位只赋予了它所界定的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当事方武装部队的成员。此类武装部队必须是有组织的,必须处于当事方指挥系统的指挥之下,并且受其内部纪律系统的约束,而这一纪律系统要求人道法得到遵守。此外,为了能够在被俘时享有战俘地位,武装部队的成员必须将其自身与平民居民区分开来。尽管,在传统上,为了能够识别,必须穿着制服或佩带特殊的标志并公开携带武器,但是《第一附加议定书》的各缔约国同意,在某些非常特殊的情况下——例如民族解放战争——这些要求可以不那么严格。公开携带武器足以作为一种加以区分的手段。
 
因此,《第一附加议定书》只承认并保护那些代表国家或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实体行事的组织和个人。它排除了“私战”,而无论参战者是个人还是团体,1949年的《日内瓦公约》和1907年的海牙法规都做了同样的规定。 “恐怖分子”的团体代表其自身行事,并且与国家或类似的组织之间缺乏必要的联系,因此,他们不属于战俘保护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