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两项附加议定书的决定
02-09-1983
附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我国加入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
两项附加议定书的决定
(1983年9月2日通过)
关于我国加入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
两项附加议定书的决定
(1983年9月2日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和《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并同时声明对第一议定书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予以保留。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吴学谦
关于我国加入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两项
附加议定书和声明保留的通知
关于我国加入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两项
附加议定书和声明保留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吴学谦于1983年9月5日通知瑞士联邦外交部长皮埃尔•奥贝尔:“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 和《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同时声明,对第一议定书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予以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