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国际人道法保护的战俘与被拘留者

29-10-2010 综述

《日内瓦第三公约》为战俘提供了广泛的保护。该公约界定了战俘的权利,并制定了有关战俘待遇与最终释放的详细规则。国际人道法也保护其他因武装冲突而被剥夺自由的人。

保护战俘的规则是明确而具体的。1929年《日内瓦公约》首次对这类规则进行了详述。在经历了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惨痛教训之后,1949年《日内瓦第三公约》对这些规则进行了补充修订。1977年《第一附加议定书》也做了同样的工作。

战俘地位只适用于国际性武装冲突。战俘通常是落入敌方之手的武装部队成员。1949年《日内瓦第三公约》也对其他有权获得战俘地位或享受战俘待遇的人员进行了归类。

战俘不能因为直接参与敌对行动而遭到起诉。对战俘的关押不应成为一种惩罚形式,其唯一目的是防止战俘继续参与冲突。一旦敌对状态结束,战俘必须得到立即释放与遣返。拘留国有权对涉嫌战争罪的战俘予以起诉,但不可以因国际人道法规定的合法暴力行为而提起诉讼。

在任何情况下,战俘都必须受到人道的对待。应当保护他们不受任何暴力行为的侵害,不受恐吓、侮辱或被置于公众的好奇之下。国际人道法也对包括住宿、食物、衣服、卫生、医疗服务等事项在内的最低拘留条件进行了界定。

1949年《日内瓦第四公约》及其《第一附加议定书》也对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平民被拘禁者提供了广泛的保护。如果是出于必要的安全原因,冲突中的一方有权将平民控制在指定区域或者对平民进行拘禁。因此,拘禁是一种安全措施,不能被用作一种惩罚形式。这意味着拘禁必要性原因一旦不复存在,每一位被拘禁者都必须得到立刻释放。

国际人道法下,有关平民被拘禁者的拘留待遇与条件的规则与适用于战俘的相关规则非常相似。

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1949年《日内瓦公约》共同第三条与《第二附加议定书》规定,因冲突而被剥夺自由的人员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受到人道的对待。他们处于保护之下,应免受谋杀、酷刑以及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那些因参与敌对行动而被拘留的人,若其行为触犯国内现行法律而遭到刑事起诉时并不享受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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