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战方式和手段的急剧发展造成了平民的伤亡、损失与痛苦,民防反映了那些希望通过国际人道法减轻此类状况的人们的愿望。正如1977年的0《1949年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中所规定的那样,这一目标也普遍反映在受到攻击时保护平民居民的预防措施中。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第四公约》(就像赋予各国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那样)已经授予民防组织及其人员在外国占领下开展活动的权利。《第一议定书》扩大了对民防组织保护的范围,从而涵盖了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所有情况。它保证为民防组织执行民防任务提供保证,并为辨别它们规定了一个特殊标记。尽管1977年的《1949年日内瓦公约第二附加议定书》没有直接提及民防,但是,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涉及此行为的规则也应得到遵守,作为平民居民享有免于军事行动所产生之危险的一般保护的一部分(第13条第1款)。民防是此类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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