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这一设想可追溯至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但直到1945年才首次成功建立了两个国际性刑事司法机构——纽伦堡和东京国际军事法庭,以审理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实施的战争罪、破坏和平罪和危害人类罪。而有关建立一个国际刑事法院的讨论,更是直到半个世纪后随着冷战的结束才又重新提出;在此期间,前南斯拉夫和卢旺达境内发生的大规模暴行也促使联合国在1993年和1994年分别建立了两个特设法庭。为了建立一个可对严重国际罪行(无论其在哪里实施)具有管辖权的常设国际刑事法院,国际社会进行了一系列谈判,最终导致《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于1998年7月在罗马通过。该规约在拥有60个缔约国后,于2002年7月1日正式生效。它表明,国际社会决心确保那些犯有严重罪行的人不致有罪无罚。国际刑事法院是第一个以条约为基础的常设国际刑事法院,旨在使犯有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罪行的罪犯不再逍遥法外。随后的数年中,又建立了两个包含国际和国内管辖双重元素的混合型法庭以及几个设在国家法院内部的特别审判庭,以审判那些在特定背景下实施犯罪的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