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标志的使用作出明确规定
国际法对红十字、红新月和红水晶标志的使用及滥用作出了明确规定。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包含了一些有关标志的条款。这些条款详细说明了标志的使用、尺寸、目的及摆放、受其保护的人员和财产、有权使用标志的人员、尊重标志有何含义及对滥用的处罚。并且,这些条款还要求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缔约国颁布立法,在国内层面上规定标志的使用并防止标志被滥用。
红十字、红新月和红水晶标志在武装冲突中为军队医疗服务部门和救济工作者提供保护。并且,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内的各国红会还在各自国家中将这些标志用作识别目的。
国际法对红十字、红新月和红水晶标志的使用及滥用作出了明确规定。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包含了一些有关标志的条款。这些条款详细说明了标志的使用、尺寸、目的及摆放、受其保护的人员和财产、有权使用标志的人员、尊重标志有何含义及对滥用的处罚。并且,这些条款还要求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缔约国颁布立法,在国内层面上规定标志的使用并防止标志被滥用。
标志有两种主要用途:“保护性使用”和“识别性使用”。
首先,这些标志是国际法规定的在武装冲突中保护武装部队医疗服务、设备和建筑的明显标志。这些标志还保护某些为减轻伤者、被拘留者和身陷冲突之平民的苦难而开展工作的人道组织。这一用途通常被称为“保护性使用”。
其次,世界各地的国家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获准使用这些标志来表明它们是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全球工作网络的组成部分。这一用途被称作“识别性使用”。
对这两种用途的规定非常明确细致。
在武装冲突中,保护性标志必须是白底红色标志,不得添加任何元素。必须使用大尺寸标志清楚标出受保护的车辆和医院等建筑物。受保护人员的臂章和背心上的标志也必须清晰而且应独立使用。国际法规定,蓄意攻击带有保护性标志的人员、建筑物或设备的行为构成战争罪。
国家红会对标志的识别性使用则不同。除援助武装部队医疗服务部门的工作外,各国红会可以在和平时期开展的其他活动中使用相关名称和标志。因此,识别性使用主要是在和平时期使用。这些标志实际上只是被用作标记。战时,各国红会可以继续使用识别性标志,但它不能被视为体现公约给予的保护,即不能将其与保护性标志混淆。为此,识别性标志必须相对较小,并且不能置于臂章或建筑房顶上。
1864年,首个标志诞生。在当年通过最初的第一部《日内瓦公约》的外交会议上,与会各国政府决定在战场上需要一个易于辨认的中立标志来保护医务人员和医疗设施。他们选择了与中立国瑞士的国旗正好相反的白底红十字作为标志。最终通过的这一标志具有以下特点:容易制作而且由于色彩对比强烈从远处易于识别。
在接下来的几年里,许多国家救济组织开始被称作“红十字会”,并且标志的识别性使用也逐渐确立。
1864年会议的初衷是创造一个普遍、中立的特殊保护标志,每个人都认可和使用这一标志。但仅仅十年后,在俄土战争期间,奥斯曼帝国在承认并尊重红十字标志的同时,使用红新月作为其保护性标志。波斯也启用了自己的标志。1929年,各国政府正式承认了这三个标志。
这一局面持续到1980年,直到伊朗选择使用红新月而放弃旧的波斯标志——红狮与太阳。20世纪90年代,人们开始担心在某些严峻冲突中红十字或红新月标志的中立性是否能得到尊重。1992年,时任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主席公开呼吁创建一个不具有任何民族、政治和宗教涵义的新增标志。2005年,各国政府通过了新增的保护性标志——红水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