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贸易条约》重点摘要

04-04-2013 法律专题概述

2013年4月2日通过的《武器贸易条约》重点摘要。

3月18日至28日,《武器贸易条约》最终外交会议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经过9天的磋商,联合国成员国虽未能就《武器贸易条约》文本达成一致意见,但2013年4月2日联合国大会投票通过了该条约。让我们来看看条约文本以及哪些国家投了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该条约文本是个历史性进步,能够有效应对因武器获取监管不力而造成的普遍人类苦难。条约文本涉及广泛的常规武器及其弹药和零部件,力求实现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重要目标。该条约还包含以尊重国际人道法和人权法为基础的转让标准。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承诺继续与各国、国家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以及联合国和其他组织合作,确保《武器贸易条约》在不久的将来生效。

下面是对《武器贸易条约》关键条款的简要概述。

1. 序言、原则以及目的和宗旨:

《武器贸易条约》的导言部分肯定了该公约具有坚实的人道基础。

公约序言承认“平民尤其是妇女和儿童在受武装冲突和武装暴力消极影响的人中占绝大多数”,并认识到“武装冲突的受害者所面临的挑战以及他们在适当照顾、康复及融入社会经济生活等方面的需求。”该公约还呼吁缔约国下决心依照尊重并确保尊重国际人道法的义务行事。该条约的宗旨之一是通过制定用于监管常规武器国际贸易或改进对常规武器国际贸易监管的尽可能高的共同国际标准来减少人类苦难。

2. 范围:

《武器贸易条约》的适用范围广泛,但不够全面。

条约第2条规定了条约应适用的常规武器范围。该条款详细指出已经包含在《联合国常规武器登记册》内的七大类常规武器以及小武器和轻武器。这些常规武器的弹药和零部件在第3条和第4条中也有规制。

第2条还确定了条约适用的活动范围:包括出口、进口、转口、转运和中介等“国际贸易活动”。

3. 转让禁止和出口标准:

《武器贸易条约》第6条和第7条规定了两个转让标准。

1)第6条:如果转让将违反本条约缔约国根据其作为缔约国的国际文书应承担的相关国际义务,则禁止常规武器、弹药和零部件的转让。另外,如果缔约国在批准转让时了解到所转让武器或物项将用于犯下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严重违反《日内瓦公约》的行为、实施针对受保护民用物品或平民的袭击或其作为缔约国的国际文书所规定的其他战争罪,则缔约国不得批准武器或物项的转让。

2)第7条:如果第6条未禁止某项出口,各出口缔约国必须评估拟议出口的武器或物项是否会被用于犯下或有助于犯下违反国际人道法或国际人权法的行为。一旦确定存在这些或其它列出的消极后果的高于一切的风险,则该国不得批准出口。“高于一切”的措辞可能暗示这一风险必须非常重大。必须指出,这项条款仅适用于出口,而第6条适用于条约范围规制的所有类型转让。

4. 实施

缔约国必须建立和维持一个国家管制制度,包括一份国家管制的武器和物项清单。各国必须保留出口批准书或实际出口的国家记录,并报告他们实施本条约以及常规武器(但不包括弹药或零部件)的批准或实际进出口情况。

在《武器贸易条约》生效后一年内,应召集一次缔约国会议。缔约国会议除承担其他职责外,还应审查本条约的执行情况,并审议对本公约的修正以及与本公约解释有关的议题。

5. 最后条款

本条约将于2013年6月3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签署。本条约将在向保存人交存第50份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90天后生效。

本条约生效六年后,缔约国可对条约提出修正案,并且如果未达成一致意见,将在四分之三多数同意时予以通过。

本条约还预先制定出争端解决机制,规定在征得双方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和解、司法调解或仲裁等机制解决争端。

相关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