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常见问题
Photo: Anmar Qusay
国际人道法仅适用于符合特定法律标准的情形。国际性武装冲突即属此类情形。本常见问题解答解释了何为国际性武装冲突、如何根据国际人道法对其进行认定,以及这一法律分类为何至关重要。本文还阐明了日内瓦四公约何时及如何适用,冲突各方应履行哪些义务,以及这些规则如何旨在保护平民与没有或不再参加敌对行动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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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性武装冲突是指两个或多个国家相互诉诸武装力量的情形。其关键要素包括:
- 冲突各方必须是国家(或代表国家行事的团体,或其他具有国际法律人格的实体,如国际组织)。
- 武力使用需构成敌对行为,且不得源于误判或个人擅自行动。
即使是武装部队之间的轻微冲突——无论是陆军、空军还是海军——也可能引发国际性武装冲突。
一旦满足这些条件,国际人道法即适用,该法规定了有关作战方式和保护没有或不再参加敌对行动之人(平民、受伤、患病或遇船难的战斗员、战俘等)的各项规则。
简言之,国际性武装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亦即缔约各方)武装部队之间的任何武装对抗。国际人道法适用于此类情形,既为受影响者提供人道保护,也对冲突各方施加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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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各方”是日内瓦四公约中用于指称公约各缔约国的术语。各缔约国必须遵守公约规定。由于日内瓦四公约已获得普遍批准,所有国家均属缔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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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人道法将“缔约各方”与“冲突各方”区分开来。“缔约各方”是指已批准日内瓦四公约的国家,无论其是否卷入武装冲突。“冲突各方”则指参与武装冲突的行为体,既可指国家,也可指非国家武装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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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引发无需正式宣战或承认战争状态。武装冲突是否存在取决于一线实际情况,而非冲突各方的主观看法。日内瓦四公约使用的是“武装冲突”而非“战争”这一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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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个或多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诉诸武力时,无论对抗原因或激烈程度如何,国际性武装冲突即告发生。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存在取决于一线实际发生的情况,并基于事实考量。唯有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才能引发国际性武装冲突;纯粹由私人实施的行为不构成国际性武装冲突,除非该私人系代表国家行事。
国际性武装冲突可能表现为占领,国际人道法关于国际性武装冲突的规定适用于一国领土部分或全部被占领的情形,无论占领行为是否遭遇武装抵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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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要求敌对行动达到特定门槛不同,国际性武装冲突并不存在武装暴力的最低门槛。两个国家武装部队之间的一次边境小规模冲突,或俘获一名士兵的行为,都可能构成国际性武装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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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须。判定是否存在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共同第二条意义上的武装冲突,取决于实际情况,而非冲突各方的主观看法。即使一方(或双方)未承认战争状态,两个或多个缔约国之间仍可能发生国际性武装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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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诉诸战争权,将某一局势归类为武装冲突,从而确定国际人道法具有适用性,并不赋予冲突任何一方诉诸武力的正当性或合法性,亦不构成对该行为的谴责或禁止。
诉诸战争权指国家诉诸战争或使用武力的一般条件。国家间禁止使用武力的原则及其例外情形(自卫与联合国授权使用武力)载于1945年《联合国宪章》。
与此同时,一旦某局势被认定为武装冲突,国际人道法或战时法即刻生效。不论冲突起因为何,亦不论作战理由是否正当,国际人道法均适用于交战各方。正因如此,战时法必须始终独立于诉诸战争权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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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人道法并不规范实体是否具备国家地位或在何种情形下具备国家地位的问题。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定性与冲突其他各方是否承认有关实体的国家地位无关。交战方是否具备国家地位这一问题应依据国际公法的其他体系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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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全部适用于国际性武装冲突。此外,若国际性武装冲突各方批准了1977年《第一附加议定书》,该议定书同样适用并对日内瓦四公约提供的保护予以强化。国际性武装冲突还受1907年《海牙章程》、特定武器相关条约(视批准情况而定)及习惯国际人道法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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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状态的解除必须基于一线实际情况,并参照适用的国际人道法法律标准进行分析。对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而言,该标准即军事行动全面结束。只有敌对行动的结束具有一定程度的稳定性和持久性时,国际性武装冲突方可视为终止。军事行动全面结束不仅意味着实际敌对行动的结束,还意味着所有具有交战性质的军事调动(包括重整、重组或重建等行动)的终止,从而可以合理地排除敌对行动再次爆发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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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国际性武装冲突的终止取决于一线证据,而非停火或和平协议。和平条约并不总是意味着敌对行动的终止,甚至不一定意味着敌对行动的暂时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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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人权法在武装冲突期间仍然适用。然而,在形势威胁到国家存亡的情形下,除不可克减的条款外,其余条款可在特定条件下中止适用。这意味着在某些例外情形下遵循特定程序后,国家可于有限期限内对特定人权中止适用。国际人道法义务则永远不得中止,因其本就适用于特殊局势。各国在武装冲突情形下仍负有人权义务,包括在被占领领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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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暴力局势定性为武装冲突并不意味着最初使用武力具有合法性。
《联合国宪章》规范诉诸武力的合法性(诉诸战争权),而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定性则属于国际人道法范畴,涉及敌对行动开始后适用的规则(战时法)。《联合国宪章》条款决定诉诸武力在国际法上是否合法,但这些规定既不影响、也不受国际性武装冲突认定的影响,而该定性将触发武装冲突法(亦即国际人道法)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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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是一个中立、公正且独立的人道组织,致力于保护和援助受武装冲突影响的民众。委员会依据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四公约已得到普遍批准)及其附加议定书所赋予的特定法律职责开展行动。《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章程》及习惯国际人道法则进一步强化了这一职责。
在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各国负有特定义务,应允许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探视战俘及《日内瓦第四公约》所保护的人员,并向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提供其控制下某些类别人员的信息。
在所有类型的武装冲突中,无论是国际性武装冲突还是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均享有提供人道服务的广泛权利。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可提供的服务涵盖以下方面,例如:探视因武装冲突而被剥夺自由者;提供法医专业知识;促进家庭团聚;为没有或不再参加敌对行动的个人提供医疗服务和人道援助;或在交战各方之间担任中立调解人。红十字委员会还负有推动国际人道法忠实适用的职责。
我们恪守中立、公正和独立的基本原则,这使我们能够通过协商接触冲突各方的受难者,并通过保密的双边对话应对违反人道法的行为。实践证明,这种做法能够在切实有效改善状况的同时,维系人道行动持续开展所必需的信任。虽然我们享有提供服务的法律权利,但我们的人道活动仍需获得相关方的同意,我们通过秉持原则的中立来争取获得这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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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与一个或多个有组织武装团体之间,或这些团体相互之间的暴力局势,必须满足两项关键条件,才可视为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敌对行动必须达到一定激烈程度,且参与冲突的团体必须具有足够的组织性。一旦满足这两项门槛条件,国际人道法即适用,具体包括日内瓦四公约共同第三条(如适用)、《第二附加议定书》及相关习惯法规范。这些规则确立了最低人道标准,例如:对所有没有或不再参加敌对行动的人员予以人道待遇;禁止谋杀、酷刑及劫持人质;限制作战手段与方法。
若任一条件或两者均未满足,该局势将不被视为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国际人道法亦不适用于该局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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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暴力局势进行法律分类(即判定暴力局势属于国际性武装冲突、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或两者皆非),是理解在特定情形下是否适用、以及适用哪些国际人道法规则的关键所在。日内瓦四公约的全部规定和《第一附加议定书》规则(如适用),以及相关习惯法规则,适用于国际性武装冲突;而日内瓦四公约共同第三条和《第二附加议定书》(如适用),以及相关习惯法规则,则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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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并未规定负责认定某一局势是否构成武装冲突的主管机构。冲突各方需自行确定适用于其军事行动的法律框架。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对事实情况作出独立判断,并对局势进行分类。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对冲突进行分类有多方面原因。第一,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缔约国通过《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章程》授权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为增进人们对适用于武装冲突之国际人道法知识的了解并促进其传播而努力,并为其发展做好准备”。第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职责的基本组成部分之一即支持各方履行其在武装冲突局势中的法律义务。因此,从行动层面看,为了确定适用的法律框架,对“武装冲突”这一概念进行解释同样至关重要。第三,武装冲突的存在——无论是国际性还是非国际性——本身就是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履行职责的重要依据。例如在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有权探视战俘和平民被拘禁者。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日内瓦四公约也赋予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广泛的人道倡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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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性武装冲突发生于国家之间,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则发生于国家与有组织武装团体之间,或有组织武装团体相互之间。适用于国际性武装冲突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规则存在若干重要差异,包括战斗员与战俘地位,这些概念仅存在于适用于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国际人道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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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某一局势可以从一种武装冲突类别演变为另一种,这取决于特定时刻的事实情况。冲突的分类取决于一线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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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瓦四公约保护每一个或每一类没有或不再实际参加敌对行动的人:
- 《日内瓦第一公约》:陆战中受伤和生病的士兵及武装部队的医务人员
- 《日内瓦第二公约》:海战中受伤、生病或遇船难的军事人员以及海军的医务人员
- 《日内瓦第三公约》:战俘
- 《日内瓦第四公约》:平民,诸如:
- 冲突各方领土内的外国平民,包括难民
- 被占领土内的平民
- 被拘留和拘禁的平民
- 医务和宗教人员或民防单位
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共同第三条提供了最低限度的保护。它被视为一个微型条约,代表着交战各方不应违背的最低限度的标准。共同第三条所包含的规则已被视为习惯法。
在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第一附加议定书》对日内瓦四公约所提供的保护加以补充。例如,它保护受伤、生病和遇船难的平民及平民医务人员。它还规定了搜寻失踪人员以及向平民居民提供人道援助的义务。所有人都享有基本保证,无论其身份为何。此外,《第一附加议定书》还编纂了数项规则,保护平民居民免受敌对行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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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人道法建立在若干核心原则之上,这些原则规范武装冲突期间各方的行为,并保护没有或不再参加敌对行动的人员。
国际人道法是人道与军事必要这两个基本原则相互妥协的产物。这两个原则影响着人道法的所有规则。军事必要原则只允许为实现冲突的合法目标所必需的一定程度和类型的武力,即以最小的生命和资源为代价使敌人尽快完全或部分屈服。但不得采取国际人道法所禁止的措施。人道原则禁止为实现冲突的合法目的而造成的一切不必要的痛苦、伤害或损毁。对于没有或不再参加敌对行动的人员,必须始终予以人道待遇。
冲突各方无论何时都必须在平民与战斗员之间加以区分,以保护平民居民及其财产。攻击仅限于军事目标。比例原则禁止实施可能附带使平民受伤害而且与预期的具体和直接军事利益相比损害过分的攻击。预防措施原则要求各方采取一切可行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平民伤害,例如核实目标、发布警告、以及选择能减少附带伤害的攻击方式。
这些原则构成了国际人道法的核心支柱,确保即使在战争中也存在旨在维护人类尊严、保护弱势群体的限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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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就尊重国际人道法而言,不存在对等条件。冲突一方未能尊重日内瓦四公约的事实,并不能免除另一方尊重人道法的义务。一方不得以另一方违反人道规则为由,为自身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提供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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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影响。日内瓦四公约明文规定国际人道法的适用不影响冲突各方的法律地位。这在一方可能未正式承认另一方,或冲突涉及非国家武装团体的情况下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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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三个名称均指同一套旨在限制战争暴行的规则体系。战争法是一个历史悠久的统称,传统上涵盖战争的方方面面,包括国家是否可以发动战争这一问题(即“使用武力的权利”)。如今,武装冲突法仅聚焦于交战开始后的敌对行动:它为平民、受伤和患病的士兵、战俘及死者提供保护,对冲突各方可使用(或禁止使用)的武器种类及其使用方式施加限制,但不评判战争本身的合法性。国际人道法与武装冲突法规则体系相同,但其名称突显其人道宗旨:保护民众免受不必要的苦难,确保援助能够抵及需要帮助的民众。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使用国际人道法这一术语。
国际人道法的核心义务源自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这些公约为武装冲突受难者应获得的人道待遇确立了基本标准。简言之,“战争法”是历史沿用的宽泛术语;而武装冲突法与国际人道法则是现代、更为精确的术语,聚焦于规制敌对行动及人员保护,其基本法律渊源为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