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人道法与政策相关议题与讨论

作战方法和手段

国际法规制作战方法和手段,对武器及其使用和作战行为加以限制。区分原则要求各方将战斗员/军事目标与平民/民用物体区分开来,并且只能攻击合法目标。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 dissemination session with soldiers of the Colombian armed forces.

作战方法和手段与国际人道法

限制作战方法和手段的主要条约包括1907年《海牙公约》、日内瓦四公约1977年的两个附加议定书以及一系列有关特定武器的协定。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一直在参与发展完善这一领域的法律。 

总体而言,国际人道法禁止会造成过分伤害或不必要痛苦的作战方法和手段。因此,不得使用某些类型的武器,并限制其他武器的使用方式。

1997年《禁止杀伤人员地雷公约》、2003年《战争遗留爆炸物议定书》(对1980年联合国《特定常规武器公约》的补充)以及2008年《集束弹药公约》都规定了限制某些类型武器使用的具体措施。

另外,在控制小武器扩散方面也取得了进展。此类武器在许多较贫穷的国家非常致命。除禁止和限制不可接受的武器之外,国际人道法也限制并不违法的常规武器的使用。 

此外,国际人道法对许多其他作战方法和手段进行规制。其中包括限制对标志旗的滥用和雇佣兵待遇方面的规则,也禁止在战斗中下达“杀无赦”的指令。还有一些特殊规则适用于非军事区和不设防地带。

区分

在国际性武装冲突中,战斗员有权直接参加敌对行动。换言之,他们获准实施旨在以最有效方式达成军事目标的合法战争行为。但是,区分原则要求,这类战争行为只能针对敌方战斗员和军事目标,而要避免对平民造成不必要和过分的伤害。 

因此,实施区分原则要求清楚界定可合法攻击的人员和物体。

就人员而言,敌方战斗员是指冲突一方的武装部队人员(医务人员和随军牧师除外);而非武装部队成员就是平民,不得予以攻击。但这也有例外:当平民(无论是个人还是群体)直接参加敌对行动时,他们就成为合法攻击目标,但这只适用于他们直接参加敌对行动期间。

就物体而言,军事目标要从两方面来界定:首先,将予攻击的物体须由于其性质、位置、目的或用途而对敌方的军事行动有实际贡献;其次,在当时的情况下,其全部或部分毁坏、缴获或失去效用必须能够提供明确的军事利益。所有不符合军事目标定义的物体都是民用物体,不得对其进行攻击。

国际人道法包含许多由区分原则引申出的规则,旨在确保对平民和民用物体的保护。例如,国际人道法规定,在国际性武装冲突中,战斗员要在参与进攻或为进攻做准备的军事行动时将自身与平民居民相区别(通常通过穿制服的方式)。另外,国际人道法禁止不分皂白的攻击,并制定了比例原则,即规定对平民生命或民用物体造成的所谓“附带损失”与所预期的具体和直接军事利益相比不得过分。为遵守在攻击目标方面的限制,武装冲突各方都必须采取特定的预防措施。

最后,有关敌对行动的规则还为某些物体提供特别保护,其中包括文物和礼拜场所(如历史遗迹等)、平民居民生存所不可缺少的物体(包括产粮区、农作物或饮水装置)以及含有危险力量的装置(如堤坝与核电站等)。由于可能威胁到平民的健康和生存,那些可能会对环境造成广泛、长期而严重损害的作战方法和手段也受到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