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战方法和手段与国际人道法
限制作战方法和手段的主要条约包括1907年《海牙公约》、日内瓦四公约1977年的两个附加议定书以及一系列有关特定武器的协定。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一直在参与发展完善这一领域的法律。
总体而言,国际人道法禁止会造成过分伤害或不必要痛苦的作战方法和手段。因此,不得使用某些类型的武器,并限制其他武器的使用方式。
1997年《禁止杀伤人员地雷公约》、2003年《战争遗留爆炸物议定书》(对1980年联合国《特定常规武器公约》的补充)以及2008年《集束弹药公约》都规定了限制某些类型武器使用的具体措施。
另外,在控制小武器扩散方面也取得了进展。此类武器在许多较贫穷的国家非常致命。除禁止和限制不可接受的武器之外,国际人道法也限制并不违法的常规武器的使用。
此外,国际人道法对许多其他作战方法和手段进行规制。其中包括限制对标志旗的滥用和雇佣兵待遇方面的规则,也禁止在战斗中下达“杀无赦”的指令。还有一些特殊规则适用于非军事区和不设防地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