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行动常常致使不可替代的文化财产遭受毁灭,这不仅是该文化财产发源国的损失,也是全人类文化遗产的损失。由于认识到了这种损失的严重性,国际社会于1954年在海牙通过了《关于在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以下简称《文化财产公约》)。与该《公约》同时通过的还有一项关于占领时期保护文化财产的议定书(《第一议定书》)。虽然1954年《公约》加强了对文化财产的保护,但它的各项规定却并未得到始终如一的贯彻。为了解决这一问题,1999年3月26日通过了1954年《公约》的第二个议定书(《第二议定书》)。除这些法律文件之外,1977年6月8日的两个《日内瓦四公约附加议定书》也包含了关于保护文化财产的条款(《第一附加议定书》第38条、53条和85条,《第二附加议定书》第16条)。遵守上述各公约对于保存全人类宝贵的文化财产至关重要。最后,还应强调的是,文化财产作为民用物体也应受到保护(《第一附加议定书》,第52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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