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与国际人道法
《日内瓦第三公约》为战俘提供广泛的保护。该公约规定了战俘的权利,并制定了关于战俘待遇和最终释放的详细规则。国际人道法还保护其他因武装冲突而被剥夺自由的人。
保护战俘的规则十分具体,最早在 1929 年《日内瓦公约》中就有详细规定。《日内瓦第三公约》基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教训,以及后来的《第一附加议定书》,均对这些规则进行了完善。
战俘身份仅适用于国际性武装冲突。战俘通常指落入敌方手中的冲突一方之武装部队人员。《日内瓦第三公约》还对有权获得战俘身份或可能被作为战俘对待的其他类别的人员进行了分类。
战俘不得因直接参加敌对行动而受到起诉。对战俘的拘留并非一种惩罚形式,而是旨在防止他们再次参与冲突。敌对行动结束之后,战俘应即予释放并遣返,不得迟延。拘留国可以因可能的战争罪而对战俘进行起诉,但不得因其实施国际人道法所规定的合法行为而起诉他们。
战俘在一切情况下都必须享有人道待遇。他们受到保护,免致遭受一切暴行,以及恫吓、侮辱及公众好奇心的烦扰。国际人道法还规定了最低限度的战俘拘留条件,涉及住宿、饮食、衣物、卫生和医疗照顾等问题。
《日内瓦第四公约》和《第一附加议定书》还为国际性武装冲突期间被拘禁的平民提供广泛的保护。如果存在迫切的安全理由,冲突一方可将平民拘禁于指定居所或拘禁场所。因此,拘禁只是一项安全措施,不得作为一种惩罚的形式。这意味着一旦拘禁的理由不复存在,就必须尽速释放被拘禁者。
国际人道法下有关被拘禁平民的待遇和拘留条件的规则与适用于战俘的规则非常相似。
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日内瓦四公约共同第三条以及《第二附加议定书》规定,因与冲突有关的原因而被剥夺自由的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获得人道待遇。尤其是,他们受到保护,免遭杀害、酷刑和残忍、侮辱性或降低身份的待遇。对于因参与敌对行动而被拘留的人,可根据适用的国内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