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事法院

29-10-2010 综述

1998年7月《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在罗马获得通过。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认为这是确保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和灭绝种族罪不再免于惩罚的重要一步。

140年前,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创始人之一古斯塔夫•穆瓦尼耶首次提出了设立国际刑事法院的建议。但直到联合国成立时,国际社会才开始考虑这一建议,并且到1998年才真正决定付诸行动。

对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而言,国际刑事法院是为终止有罪不罚提供了一个重要机制,特别有助于终止无法惩治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的现象。

正如《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中所规定的,各国负有起诉国际罪行的主要责任。日内瓦公约及其1977年的《第一附加议定书》规定,各国必须在本国法庭起诉被控犯有战争罪的人或者将这些人引渡到他国接受审判。

从这个意义上讲,国际刑事法院只对国际罪行具有补充管辖权,这意味着只有当一国无法或不愿起诉嫌疑犯时,国际刑事法院才可以接手这个案件。《联合国宪章》第7章规定,应联合国安理会的要求,国际法院也可以提起诉讼程序。

国际刑事法院对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和灭绝种族罪具有管辖权。这些罪行包括1949年日内瓦公约及其1977年附加议定书所涵盖的大多数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罪行,无论这些罪行是在国际性或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犯下的。
规约涵盖了具体的战争罪行,例如武装冲突期间犯下的各种形式的性暴力以及在敌对行动中使用未满15岁的儿童等。

对于灭绝种族罪,国际刑事法院重申了1948年《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中对这一罪行的定义:旨在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人种、种族或宗教团体而实施的行为(如蓄意谋杀)属于灭绝种族罪。

国际刑事法院对危害人类罪也拥有管辖权,这一罪行包括在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任何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中,作为攻击的一部分而实施的一系列行为。

规约中还提到了侵略罪,在国际刑事法院设立期间并未对这一罪行给出定义,但一旦确定其定义,该罪行将属于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范围。

与其他国际法院不同,国际刑事法院针对个人而不是国家采取行动。但《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并未解除现有国际人道法或习惯国际法所规定的各国应负的义务。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积极鼓励各国尽快批准《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并积极与各国合作审议国内立法以确保其符合各国在国际人道法和国际刑法下所负有的终止有罪不罚的义务。

规约第73条规定,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工作人员具有免于向法庭提供证据的特权。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
该规则承认了保密性在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所有行动中发挥着而且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将继续对与冲突各方紧密合作时获得的信息享有绝对控制权。这将使该组织能够保持其开展的所有交流活动或其撰写的有关战斗员和其他武器携带者的报告绝对机密,并使其能够履行限制武装冲突造成苦难的人道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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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uters / J. Lamp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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