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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道准入:相关法律规定

战事发生时,平民居民往往无法获得基本生活必需品。人道组织若要开展工作,就必须获准可以迅速、无阻碍地援助受影响民众。

何方负有满足武装冲突期间平民居民需求的首要义务?

武装冲突各方负有满足其控制下平民居民之基本需求的首要义务。就占领情形而言,这项义务更为明确。1949年《日内瓦第四公约》规定,如占领地资源不足,占领国在其所有方法之最大限度内,负有保证居民之食物、医疗供应品及其生存所需之其他用品的义务。

关于人道准入的主要国际人道法规则有哪些?

首先,公正的人道组织(例如,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享有提供开展人道活动之服务的权利——亦称“倡议权”。国际人道法中没有任何规定对公正的人道组织提供服务的权利施加限制。此种服务提议不得解释为干涉一国内政,亦不得解释为承认或支持冲突某一方。

第二,这些人道活动须经“有关”各方的同意,因为所提议的人道活动将在其领土内或其实施有效控制的地区内开展;但是否同意接受提议,并非可酌情決定的事宜。例如,如果公正的人道组织可以救助面临饥饿威胁的平民,那么有关一方就必须同意此项提议。相关方拒绝服务提议的行为,仅在下述情况下具有合法性:相关地区不存在人道需求,或有意提供服务的组织并不属于公正的人道组织。

第三,武装冲突各方必须在其控制权范围内准许并便利旨在援助有需要之平民的人道救济物资和人员的迅速和无阻碍通过。换言之,各方有义务开展合作,采取积极行动协助救济人员执行任务。此项义务可包括尽量精简行政手续,在下列方面提供便利:签证或其他入境事项、税务事宜、进出口程序、实地考察审批手续等,可能还涉及公正的人道组织开展人道救济活动所需的特权与豁免权。

国际人道法规定冲突各方有义务确保救济人员履行职责、救济物资发挥作用所须的活动或移动自由。只有在迫切的军事必要的情形下,才能暂时将其活动限制在一定地理范围内。

若被占领领土供应不足,占领国不仅有义务接受服务提议,还有义务采用其所掌握的一切手段提供协助。此外,占领国还必须准许救济物资自由通过并确保其受到保护。

各国如何确保救济物资不被转作军用?

救济方案一旦获得同意,所有相关各方必须准许实施并予以协助,即使相关救济活动旨在援助敌方控制之下的居民,也是如此。不过,各方对人道行动拥有一定的控制权,可以(例如)检查物资并规定其通过的时间和路线。然而,此举不得不当延迟人道救济行动,阻碍其快速部署,或致使无法开展行动。否则,实质上将等同于非法拒绝同意。

在例外情况下,可援引军事必要性来规制(而非彻底禁止)人道准入,仅可在一定地理范围内暂时限制人道工作人员的自由活动。实际上,目前公认的观点是,在国际人道法下,不得以军事必要为由拒绝合理的服务提议、拒绝公正的人道组织所提出的所有人道活动。

是否存在保障人道救济人员“安全准入”的国际人道法义务?

人道救济人员和用于人道救济行动的物资,必须予以尊重与保护。这一规则是有关人道救济活动迅速、无阻碍准入和人道救济人员自由移动之规则的必要推论。这首先表明救济人员和物资不得受到攻击——亦因救济人员为平民、救济物资为民用物体。为此,各方应向其武装部队作出保护人道救济物资和人员的明确且严格的指示,包括就尊重红十字与红新月标志 开展相关传播工作。

“保护”义务意味着积极义务,即采取措施确保人道工作人员得以开展活动而不受不当干预,尤其是不受逮捕。尊重与保护义务的总体目标是确保人道工作者可以援助武装冲突受难者,而不论他们是否属于反恐法规和制裁所指定的对象。

在人道准入方面,第三方负有何种义务?

根据国际人道法中关于国际性武装冲突的规定,所有相关国家,包括非交战国,均负有准许并便利为供应不足之居民开展救济行动的义务。准许自由通过的义务包括允许首先进入相关领土并在该领土内移动;还包括允许救济物资、设备以及随行或履行人道职责之人员的任何移动——换言之,有效提供人道救济所须的所有移动均应准许。

关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条约并没有明确规定作为非冲突方的国家负有准许和便利救济行动的义务。然而,存在一种预期,即各国(即使并非冲突方)都不会反对公正的人道组织利用其领土向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提供援助。如果这些国家拒绝准许救济方案、不提供相关便利,实际上将导致受难者的人道需求无法得到满足,从而使冲突各方对服务提议的同意归于无效。

另外,国际人道法还规定了具体的规则,要求所有国家为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以及其他公正的人道组织所开展的人道活动提供便利。